吉林辉南县:12岁小学生擅买手机 退机退款
- |
- |
吉林省辉南县罗女士的儿子乐乐今年12岁,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不久前偷偷从家里拿钱去一家手机店买了一部价格为1500元的手机。罗女士发现后,找到商家要求退掉手机遭拒。商家称手机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货。经辉南县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同意在收取300元折旧费的条件下退货。
据了解,辉南县消协受理罗女士的投诉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商家称,现在的孩子零花钱多,买1000多元手机并不少见,商家对此不应承担责任。消协认为,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孩子的消费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商家也要秉承合法合理诚信经营理念,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监护人追认后,该合同方有效。”上述投诉中,12岁的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需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才有法律效力。
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同意收回手机,同时扣除手机折旧费300元折后,退还购机余款1200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推荐文章
- 2016-11-15商家擅改价签 全额退款
- 2016-11-15半价促销不实 赔偿500元
- 2016-11-15美容培训关门跑路 工商调解退款5.9万元
- 2017-10-31销售假冒淋浴房 商家赔偿三倍
- 2016-11-14虚构旅馆骗人钱财 市场监管局调解退款
- 2017-10-18柴油掺水致渔船损坏 江苏滨海县6小时调解
- 2016-11-30监控视频缺失19分钟 消费者在五星酒店丢手机成迷
- 2017-10-18宣传乳胶床垫出现塌陷 商家按原价置换新品
- 2016-11-30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负担 汽车销售公司被罚3000元
- 2017-10-23电动车自燃 工商调解获赔购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