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自燃 工商调解获赔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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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两年多的电动自行车突然发生自燃,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刘女士在与商家交涉无果后,投诉到工商部门。经调解,经销商同意赔偿刘女士2480元购车款。
今年10月14日,刘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带着未满两岁的小孩在贵港市区港宝街上正常行驶,突然,电动自行车冒出了黑烟,在紧急停车撤离后,该车电瓶起火。刘女士在附近店铺人员的帮助下将火扑灭,却发现电动自行车已被烧得面目全非。
刘女士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当时正常行驶,没有充电,怎么会自燃呢?刘女士打电话向车行反映情况,要求商家派人到现场查明事故原因。商家到达现场查看后,初步鉴定是电瓶短路造成。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10月17日,刘女士向贵港市港北区桥北工商所投诉。
刘女士说,她是2014年11月29日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价格为2480元,发票、合格证、保修卡一应俱全。自使用以来,车辆一直没有出过大毛病,在自燃前也未发现异常情况。
10月16日,桥北工商所人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确认;刘女士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工商人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10月19日,工商部门组织经销商与刘女士进行调解,经调解,经销商同意赔偿刘女士2480元的购车款,使得该起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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