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房损害身体健康购房者有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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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3月,邹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房。2011年5月,邹某于房屋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收房并装修。2012年4月,邹某发现该房底层房间墙体、地面存在严重返潮、结露,且外墙渗水,为此邹某多次向该房地产公司方反映,多次维修仍未修好。邹某向当地房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该质监部门认为房屋返潮、结露是质量问题,且住宅室内表面长时间结露会滋生霉菌,对居住者的健康有害。邹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解析】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售房者应当依法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及其负载之权利所应负保证其瑕疵、完整、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明确规定,出卖人给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标的物,是一项给付义务。实践中,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而导致解除合同存在多种情形:第一,房屋主体结构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使用功能。第二,房屋质量问题未积极修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第三,房屋质量问题损害居住者健康,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本案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居住人健康受到损害时,房屋质量问题即达到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严重”程度,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标准。因此人民法院据此认定房屋质量问题达到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严重”标准,应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信息来源:生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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