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两起典型著作权纠纷厘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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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同时公布2017年度沈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其中两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经审判后不仅确定了著作权的归属,更有利于公众认知侵犯著作权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记者从其中一起案例中看到,付某某到沈阳紫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聘,应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要求完成剧本《智多多和他的小伙伴们》,并将剧本电子版发送至对方指定邮箱,又将该剧本上传至中国编剧网。之后,付某某发现沈阳豫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剧场上演了同名儿童剧,其中的人物、情节、语句等内容,与其完成的剧本存在多处相同或相似,而宣传海报中标明为吕某、于某某作品。付某某将紫艺传媒、于某某和豫珑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豫珑公司对演出作品是否侵权无法定义务进行审查,且豫珑公司与紫艺传媒已签协议约定演出作品利来app的版权问题由紫艺传媒承担责任。最终,沈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紫艺传媒和于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付某某2.5万元,同时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紫艺传媒和于某某提出上诉,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另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由陕西三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发行的《努尔哈赤传》,与刘某某创作的小说《努尔哈赤》在人物名称、故事情节、环境描写等方面均出现雷同,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出版发行及相关销售单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沈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三秦出版社和陕西新华发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此外,有两家经销书店被判停止侵权,另一家单位销售被诉侵权图书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2.5万元。被判赔偿销售单位提出上诉,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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