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定金纠纷频发 依法维权兼顾事实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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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消费者进行家庭装修选定装修公司后,首先会签订装修合同,并预付定金或部分装修款。近期,省消协受理多起装修合同定金或预付款投诉,涉及的消费侵权问题值得关注。
消费者范女士为装修新家,与西安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交付意向金2000元和定金14000元。在设计阶段,细心的范女士发现该装修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承诺由设计总监李某某亲自设计,实际上却是另外一位设计师设计;2、承诺的许多礼品项没有兑现;3、报价单中部分项目后期多出不合理款项。范女士感觉上当受骗,愤然提出解约退款被拒,向消协投诉维权。面对消协调查和相关证据,该装修公司承认给消费者进行设计的确实不是承诺的总监设计师,也没有给消费者提供前期宣传承诺的礼品。但装修公司辩称:换设计师消费者是默许的;前期承诺的礼品因为一些经营问题没有兑现,但会尽快兑现;至于消费者提出的“报价单部分项目后期多出不合理款项”是消费者理解错误。装修公司没有恶意欺骗,且前期设计出图工作已开展,希望能继续为消费者服务,故不同意解约,否则依《合同法》规定不予退还定金。消协指出,装修公司在未获得消费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违约将总监设计师改换为普通设计师,承诺的礼品项目不兑现,格式合同存在引人误解 的缺陷,即便没有证据证明装修公司这些行为是恶意欺骗,但事实上已侵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况、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考虑到已进行了量房、设计、出图、材料准备等工作,出于尊重事实和劳动成果,装修公司可以适当扣除少量费用。如真正存在恶意欺骗,就不是退还定金这么简单,而是要双倍返还定金并按欺诈条款接受处罚。装修公司认识到错误,经过多次协商,装修公司扣除2000元设计费,退还消费者定金14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与范女士不同,消费者杨先生提出解约返还预付款另有原因。杨先生看中一套二手房,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之后便四处了解装修行情,选择装修公司。碰巧西安一家装修公司正搞活动,在业务人员的引导下签订了这套房子的装修合同,约定总装修款35700元,先期支付装修款23205元。后杨先生了解到所买二手房属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便将这套房子退掉了。当杨先生告知该装修公司实际情况,要求装修公司退还装修款时,装修公司表示要根据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一款规定:“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须付另一方合同款20%违约金。”扣除违约金7140元。杨先生认为装修公司做法不公平,遂向省消协投诉。经调查,双方纠纷的产生源于双方对违约责任的认定。省消协指出,该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因装修合同涉及的小产权房不能合法交易,装修对象已不存在,违约原因为国家政策属不可抗力,杨先生确实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在第一时间及时通知另一方;加之所订装修合同属格式合同,在产生消费纠纷时理应做出适当向非合同制定者(消费者)倾斜的解释,装修公司不考虑事实原因和违约责任第二条规定,片面执行违约责任第一条,全额扣罚违约金数额较大,显失公平。经省消协多次耐心依法调解,装修公司和消费者达成一致:只扣除合同金额5%费用1785元,其余款项退还消费者。
装修定金及预付款投诉既有经营者侵权行为引发的,也有消费者原因引起的,还存在消费者在经营者促销优惠引导下冲动签约之后反悔的。大多数经营者在此类投诉中主张适用《民法》、《合同法》中的契约条款及“定金罚则”,但在消费维权工作实际中,《消法》是消费领域特别法,应优于普通法。特别是存在具体事实显实公平、涉及经营者单方制定格式合同缺陷的投诉,适用《消法》适当向消费者倾斜原则,确保交易的实质公平,耐心调解,化解矛盾才更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装修市场健康长远发展。
鉴于今年以来涉及装修合同定金和预付款投诉增多,省消协提示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一要货比三家多看看,面对优惠促销保持理性不冲动签合同;二要了解规模查资质,信誉口碑多打听;三要规范签约明权责,发现侵权留证据,及时投诉免损失。 (郭琳 刘勇)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利来国际app的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施工方案、标准、期限、质量、价格、室内环境检测指标、保修内容、保修期限、质量要求和质量验收方式、施工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饰装修材料的,还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价格、环保和安全指标、等级等,材料应经消费者验收、认可。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保证装饰装修的质量,不得偷工减料。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因经营者的原因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作,并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
消费者范女士为装修新家,与西安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交付意向金2000元和定金14000元。在设计阶段,细心的范女士发现该装修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承诺由设计总监李某某亲自设计,实际上却是另外一位设计师设计;2、承诺的许多礼品项没有兑现;3、报价单中部分项目后期多出不合理款项。范女士感觉上当受骗,愤然提出解约退款被拒,向消协投诉维权。面对消协调查和相关证据,该装修公司承认给消费者进行设计的确实不是承诺的总监设计师,也没有给消费者提供前期宣传承诺的礼品。但装修公司辩称:换设计师消费者是默许的;前期承诺的礼品因为一些经营问题没有兑现,但会尽快兑现;至于消费者提出的“报价单部分项目后期多出不合理款项”是消费者理解错误。装修公司没有恶意欺骗,且前期设计出图工作已开展,希望能继续为消费者服务,故不同意解约,否则依《合同法》规定不予退还定金。消协指出,装修公司在未获得消费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违约将总监设计师改换为普通设计师,承诺的礼品项目不兑现,格式合同存在引人误解 的缺陷,即便没有证据证明装修公司这些行为是恶意欺骗,但事实上已侵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况、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考虑到已进行了量房、设计、出图、材料准备等工作,出于尊重事实和劳动成果,装修公司可以适当扣除少量费用。如真正存在恶意欺骗,就不是退还定金这么简单,而是要双倍返还定金并按欺诈条款接受处罚。装修公司认识到错误,经过多次协商,装修公司扣除2000元设计费,退还消费者定金14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与范女士不同,消费者杨先生提出解约返还预付款另有原因。杨先生看中一套二手房,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之后便四处了解装修行情,选择装修公司。碰巧西安一家装修公司正搞活动,在业务人员的引导下签订了这套房子的装修合同,约定总装修款35700元,先期支付装修款23205元。后杨先生了解到所买二手房属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便将这套房子退掉了。当杨先生告知该装修公司实际情况,要求装修公司退还装修款时,装修公司表示要根据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一款规定:“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须付另一方合同款20%违约金。”扣除违约金7140元。杨先生认为装修公司做法不公平,遂向省消协投诉。经调查,双方纠纷的产生源于双方对违约责任的认定。省消协指出,该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因装修合同涉及的小产权房不能合法交易,装修对象已不存在,违约原因为国家政策属不可抗力,杨先生确实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在第一时间及时通知另一方;加之所订装修合同属格式合同,在产生消费纠纷时理应做出适当向非合同制定者(消费者)倾斜的解释,装修公司不考虑事实原因和违约责任第二条规定,片面执行违约责任第一条,全额扣罚违约金数额较大,显失公平。经省消协多次耐心依法调解,装修公司和消费者达成一致:只扣除合同金额5%费用1785元,其余款项退还消费者。
装修定金及预付款投诉既有经营者侵权行为引发的,也有消费者原因引起的,还存在消费者在经营者促销优惠引导下冲动签约之后反悔的。大多数经营者在此类投诉中主张适用《民法》、《合同法》中的契约条款及“定金罚则”,但在消费维权工作实际中,《消法》是消费领域特别法,应优于普通法。特别是存在具体事实显实公平、涉及经营者单方制定格式合同缺陷的投诉,适用《消法》适当向消费者倾斜原则,确保交易的实质公平,耐心调解,化解矛盾才更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装修市场健康长远发展。
鉴于今年以来涉及装修合同定金和预付款投诉增多,省消协提示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一要货比三家多看看,面对优惠促销保持理性不冲动签合同;二要了解规模查资质,信誉口碑多打听;三要规范签约明权责,发现侵权留证据,及时投诉免损失。 (郭琳 刘勇)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利来国际app的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施工方案、标准、期限、质量、价格、室内环境检测指标、保修内容、保修期限、质量要求和质量验收方式、施工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饰装修材料的,还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价格、环保和安全指标、等级等,材料应经消费者验收、认可。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保证装饰装修的质量,不得偷工减料。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因经营者的原因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作,并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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