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合约违法 嫁衣租金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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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0日,西安消费者于先生向某婚纱公司预付了6980全额租金为自己的新娘租了一套漂亮的高档婚纱,双方约定9月3日婚礼前取婚纱。于先生当时还告知了商家新娘已怀孕4个月,商家并未就此提出任何提醒。2016年7月25日医院检查时医生告知新娘的身体状况不适合穿戴预租的婚纱,于先生只好与商家联系申请退还婚纱租金,商家以租赁单上的附属条款为由拒绝退款。于先生无奈之下投诉消协。
经过调查核实,于先生投诉内容属实。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租赁单的附属条款上。商家认为消费者既然在单子上签了字,所有损失就该消费者承担。省消协指出:首先,该租赁单上的6条规定全部是消费者责任,没有经营者义务,诸如“不予保留”、“不预调换”、“不予退还”等字样,明显违背《消法》立法精神,也不符合《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其次,该条款公然违反《担保法》规定的合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规定,属无效合同;第三,消费者事先已告知新娘怀孕的事实,作为专做嫁衣的行业企业,不可能对相关情况不了解,却为了利益未尽任何提醒义务,有误导消费者嫌疑。且解除合约未对经营者产生任何实质损失,经营者反复强调的所谓“特殊行业”并不能成为其违反法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得不当得利的借口,消费者主张合情、合理、合法。其印制的租赁单也应依法规范修改。经过普法教育和耐心调解,经营者最终认识到错误,主动联系消费者,退还了租金。
婚庆市场消费持续升温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呈正相关。 围绕婚庆消费产生的系列消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消费侵权现象。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婚庆消费,理性为先;绿色健康,量力而行;大额消费,切勿草率;如遇侵权,留证投诉。同时,省消协也提醒广大婚庆行业从业者:规范经营行为,依法合理得利。法律面前不存在所谓自封的“特殊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但会受到消费者抵制和社会监督,不及时改正的,还会受到执法部门的查处。 (郭琳 张盈)
法律链接:
《消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利来国际app的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担保法》规定:合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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