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花700元买宠物狗 经消协调解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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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辽宁省营口市董女士10岁的儿子背着她从家里拿了700元钱,在站前区某宠物店购买了一只白色的比熊犬。董女士回家发现后,第一时间带着儿子回到宠物店,跟经营者说明原由要求退回宠物狗返还700元钱。但经营者以宠物售出一概不能退换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几经交涉还是无法达成一致,董女士随即来到营口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营口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与经营者取得了联系。经营者称,董女士的儿子之前已经来过店里多次,很想购买一只白色的比熊犬,他也问过小孩钱是从哪来的,家长是否知情,被告知钱是孩子平时所攒,父母也都知道其买狗的事情,得知以上情况他才出售了宠物狗。对董女士要求退宠物狗返款的主张,经营者认为由于宠物具有特殊性,售出之后容易感染各种细菌,所以一律不能退换。
董女士认为,孩子从买完狗回家再去找宠物店退货,前后不到半个小时,而且这么小的孩子拿着这么大的一笔钱,商家不应该在没有弄清楚事情的情况下就向未成年人出售这么贵重的商品。
营口市消费者协会认为,由于董女士的儿子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者向孩子出售大额商品时既没有监护人陪同也没有获得其母亲的事后追认,出售行为无效,应返还700元钱,消费者退回所买宠物狗。经营者表示同意,消费者董女士也对处理结果满意。
营口市消费者协会在发布消费提示时表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学会甄别消费者的年龄,知晓不满十周岁的消费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如果该消费者自行购买商品或要求提供服务,其行为应为无效。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超出其年龄、智力适应程度的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如果与该类消费者进行交易,可以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作为法定代理人特别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消费行为应多加注意,对未满十周岁子女的消费行为可主张无效,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消费行为可追认或主张无效,法定代理人因过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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