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曝光美容美发7类霸王条款-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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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曝光美容美发7类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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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6-12-07 15:54:23
12月6日,重庆市工商局向媒体通报美容美发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情况,曝光7类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据介绍,2015年以来,重庆12315中心共接到与美容美发消费有关的投诉、举报、咨询6447件,其中涉及到美容美发消费中不公平、不合理合同格式条款的2715件,占到该领域消费问题的42%。
自今年5月开始,重庆工商系统对全市美容美发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开展了集中整治,对美容美发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以及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扩大经营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依法予以规范。收集相关合同文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107份,共梳理出7类典型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涉及具体的合同条款27条。重庆市工商局集中开展点评,以提高社会公众的辨识能力。
●有效期限:会员卡的有效期1年,自您正式购买会员卡之日起计算,超过规定期限后,则视作自动放弃。
点评意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该条款设置会员卡1年有效期以及超过期限后“视作自动放弃”的约定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乙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或理由终止本协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返还乙方所交的保证金。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五种法定情形,而该条“乙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或理由终止本协议”的表述,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精神,过于绝对化,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外,关于是否返还保证金的问题,也应当视合同解除情形而定,条款中设定保证金不退还的内容,存在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可能。该条款属于《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条所指的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内容的条款。
●如因甲方(经营者)原因造成违约免收违约金。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条款中“免收违约金”的设定,显然免除了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属于《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四)项所指的含有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内容的条款。
●售出疗程及货品,恕不退款。
点评意见:商品售出不退换的类似表述过于绝对化。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该类条款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直接明确商品售出不退换,排除了消费者退换商品的权利,属于《重庆市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所指的含有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主要权利内容的条款。
●下列情况可无条件退卡:顾客使用本店产品时出现皮肤过敏(经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鉴定报告),经调换后仍无法使用本店产品的。
点评意见:该条款将更换作为退货的前提条件,规定当商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需在调换后仍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才能够享受退货的权利。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修理、更换、退货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可自行选择销售者履行“三包”义务的方式。据此,该条款内容设定与产品“三包”规定的精神不符,限制了消费者自行选择调换或退货的权利,属于《重庆市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所指的含有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主要权利内容的条款。
●以上条款如有异议协商解决,情节特殊的双方保留求助法律的权利。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甲方保留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该类条款设定经营者享有合同最终解释权,有违合同双方平等原则,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重庆市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所指的含有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主要权利内容的条款。
●为保证治疗效果,乙方在治疗前后须由甲方拍照,以便作为治疗效果前后的对比;乙方照片交由甲方建档保存,甲方及甲方连锁机构有权使用乙方祛斑前后对比照片进行治疗效果宣传、学术交流等非商业用途,如用于商业用途需征求乙方同意。如顾客拒绝拍照,因治疗效果产生争议而缺乏前后治疗对比依据,甲方可对此治疗是否有效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肖像权与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在美容服务领域,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照片的处理使用会涉及到肖像权与隐私权保护的问题。该条款中“治疗效果的宣传”已属于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照片进行商业用途使用的情形,涉嫌侵害消费者的肖像权。且消费者在美容服务过程中的照片,经营者除需留存归档外,在其他使用之前均应当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涉嫌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
目前,重庆市工商局对涉嫌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对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由办案机构集中查处一批,加大对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治力度;对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区县工商局督促指导美容美发经营者自行整改。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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