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卡标注“最终解释权”福建一ktv被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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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一家ktv因在其会员卡的背面标注“经营者拥有最终解释权”,被仓山区市场监管局罚款2000元。据悉,近期该局正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截至目前共约谈各类企业13次,发出行政建议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30份,纠正涉嫌违法违规格式条款3条,对4起标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11月初,消费者叶小姐在福州仓山区某ktv消费时,被告知需要再充值1000元才能使用会员卡享受打折优惠。这与叶小姐办会员卡时,ktv工作人员的说法不一致。叶小姐与ktv工作人员协调无果后,拨打12315投诉。
仓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调解。会员卡“使用说明”的最后一条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原来商家以“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ktv所有”为由,推翻之前与消费者之间的口头协议。最终,商家除了接受叶小姐在不充值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会员卡,还因“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ktv所有”,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被仓山区市场监管局罚款2000元。
无独有偶,10月份庄先生通过抽奖的形式获得某餐饮店的100元代金券,11月中旬他带上三五好友到仓山区某餐饮店小聚,心里盘算着刚好可以将代金券用掉。可当他结算时,被告知需要消费满500元才能使用代金券。双方争执不休,庄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庄先生说:“当初获得代金券的时候,商家并没有说明需要消费满500元才能抵用,代金券上也没有相关说明。”“活动开展当天就说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你自己不提前问清楚。”商家解释道。
执法人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含有这些内容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均属无效。经调解,商家同意庄先生使用代金券。同时,执法人员责令商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仓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6种霸王条款之一,经营者通过给自身确定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从而在交易中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商家赠送的代金券在实际消费过程中,会要求必须消费满多少金额方可使用,或者只允许购买某种特定品牌等;还有当前比较流行的集赞送礼促销活动,要消费者大量集赞并转发,可是消费者索要礼品时却有许多限制条件。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若遇到类似情况,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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