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标注不规范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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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的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消费者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请求退货并10倍赔偿。日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对采购的食品未尽到审查义务,应视为销售明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超市退货并10倍赔偿消费者。
2015年12月,消费者丛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某超市,花费1336.8元购买了香辣金针菇、香辣杏鲍菇共175袋,在食用时发现该两种食品标签上,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有“阿斯巴甜”字样。消费者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该两种食品并未标注(含苯丙氨酸),违反了国家标准中对食品添加剂名称的规定。
2016年1月,丛某将超市起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判令超市退货并10倍赔偿。
庭审中,超市辩称,消费者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合法有效,消费者在超市购买食品,超市有义务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表 a1(续)注释b中指出,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超市提供的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的字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尽到审查义务,应视为销售明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提出退还货款,并主张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判决超市退货并10倍赔偿消费者。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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