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多收88元毛巾费、茶水钱 赔付消费者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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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明明只用了7块毛巾和一壶绿茶,餐馆的账单却写成17块毛巾和绿茶、菊花茶、黑茶各一壶,多收费88元。消费者认为餐馆存在欺诈行为,以新《消法》为武器与商家理论,最终获赔500元。
日前,湖南长沙市消费者夏先生请6位朋友在该市芙蓉南路“8号大院”餐馆用餐。餐毕结账时,夏先生查看账单时发现其中“毛巾”一项的数量为17,单价为2元。夏先生在心里纳闷:“7个人怎么会用了17块毛巾?”夏先生提出质疑后,服务员回答:“对不起,弄错了,误把7写成17了”,并到前台把账单重新修改打印后交给夏先生,就餐费用比此前少了20元。接过账单,夏先生再次查看,居然又发现了问题,自己只点了一壶绿茶,可账单上除了绿茶外,还多了一壶菊花茶和一壶黑茶,服务员再次表示是工作失误。账单上竟然出现两次多计费,夏先生认为商家涉嫌欺诈,当即表示要与餐馆负责人理论。
餐馆负责人熊某赶来后,表示多计费是员工工作失误所致,希望得到夏先生的原谅。但夏先生并不认可商家“工作失误”的说法,“我根本就没点的两种茶水居然上了账单,7块毛巾写成17块,明显是故意嘛。”夏先生认为餐馆的行为构成欺诈。
夏先生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正好有一本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在长沙街头免费领到的“画说新《消法》”读本,该读本由中国消费者报社编印。夏先生拿出“画说新《消法》”读本,指出,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餐馆负责人熊某在听取夏先生的讲解后,表示接受夏先生的索赔要求。减除多收费用88元后,双方确认的餐费是721元,餐馆赔偿夏先生500元,最终夏先生支付餐费221元。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日前,湖南长沙市消费者夏先生请6位朋友在该市芙蓉南路“8号大院”餐馆用餐。餐毕结账时,夏先生查看账单时发现其中“毛巾”一项的数量为17,单价为2元。夏先生在心里纳闷:“7个人怎么会用了17块毛巾?”夏先生提出质疑后,服务员回答:“对不起,弄错了,误把7写成17了”,并到前台把账单重新修改打印后交给夏先生,就餐费用比此前少了20元。接过账单,夏先生再次查看,居然又发现了问题,自己只点了一壶绿茶,可账单上除了绿茶外,还多了一壶菊花茶和一壶黑茶,服务员再次表示是工作失误。账单上竟然出现两次多计费,夏先生认为商家涉嫌欺诈,当即表示要与餐馆负责人理论。
餐馆负责人熊某赶来后,表示多计费是员工工作失误所致,希望得到夏先生的原谅。但夏先生并不认可商家“工作失误”的说法,“我根本就没点的两种茶水居然上了账单,7块毛巾写成17块,明显是故意嘛。”夏先生认为餐馆的行为构成欺诈。
夏先生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正好有一本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在长沙街头免费领到的“画说新《消法》”读本,该读本由中国消费者报社编印。夏先生拿出“画说新《消法》”读本,指出,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餐馆负责人熊某在听取夏先生的讲解后,表示接受夏先生的索赔要求。减除多收费用88元后,双方确认的餐费是721元,餐馆赔偿夏先生500元,最终夏先生支付餐费221元。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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