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消协“关于对全国消协组织 综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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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消字[2015]第6号
关于转发中消协“关于对全国消协组织 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已填报信息进行核查
修改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消费者协会、杨凌区消费者协会、韩城市消费者协会:
现将《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对全国消协组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已填报信息进行核查修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中消协文件要求于7月20前从“全国消协组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核查修改并上报中消协。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
关于对全国消协组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已填报信息进行核查修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及大部制改革以来,部分地方消协组织特别是地市级、区县级消协组织机构登记、编制、人员、经费保障等发生了一些变化,有些变化还很大。为全面准确掌握目前全国消协组织现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如实准确报告全国消协组织建设情况,起草全国消协组织建设指导性意见,编辑新版全国消协组织通讯录,中消协决定近期在加强消协组织建设情况专题调研的同时,请各地消协组织对全国消协组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已填报信息进行一次认真核查修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核查修改项目
(一)组织机构情况
1、组织机构级别
2、消协组织登记情况
3、常设办事机构登记情况
4、常设办事机构是独立办公还是合署办公
(二)经费保障情况
1、全年财政基本支出拨款收入数额
2、全年财政项目支出拨款收入数额
3、全年工商局(市场监管局)专项补贴数额
4、全年自筹收入数额
5、全年购买服务收入数额
(三)人员编制情况
1、批准行政编制人数
2、批准事业编制人数
3、非在编人数
4、在职人员(指专职履行消协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对于合署办公单位中的混岗人员,其履行消协工作职责的工作量应占到全部工作量的51%以上)及在岗、不在岗情况
(四)常设办事机构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通讯方式情况
1、常设办事机构全称、通讯地址、邮编、区号,对外公布的投诉咨询电话、传真、网址、电子邮箱等
2、秘书长座机、手机、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
3、副秘书长座机、手机、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
4、部门负责人座机、手机、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
二、核查修改工作要求
(一)全面核查。对本级消协已填报信息包括业务工作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查。
(二)重点核查。对本通知规定的重点核查修改项目进行重点核查。
(三)认真修改。按照中消协字[2014]第47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有情况发生变化(比如在职人员调离退休、消协组织或常设办事机构登记情况变化、人员编制变化、经费保障变化、常设办事机构撤销合并等)的信息或者之前填报有错误(比如人名重复、身份证号错误、组织机构级别错填等)的信息,认真予以改正。
(四)明确责任。各省级消协秘书长承担全国消协组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已填报信息再进行核查修改工作的主体责任,省消协具体填报部门和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五)抓好落实。各省级消协接此通知后要迅速转发到所属填报单位,并督促检查落实。所有填报单位按照权限,安排专人负责,对照中消协字[2014]第47号文件和本通知有关填报项目说明,认真核查已填报信息,在全国消协组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直接改正,确保准确无误。
三、核查修改信息时间界定
(一)本次核查修改经费保障情况信息以2014年底为准,其他信息以2015年6月30日为界。
(二)本次核查修改信息提交系统的最迟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关于转发中消协“关于对全国消协组织 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已填报信息进行核查
修改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消费者协会、杨凌区消费者协会、韩城市消费者协会:
现将《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对全国消协组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已填报信息进行核查修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中消协文件要求于7月20前从“全国消协组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核查修改并上报中消协。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
关于对全国消协组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已填报信息进行核查修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及大部制改革以来,部分地方消协组织特别是地市级、区县级消协组织机构登记、编制、人员、经费保障等发生了一些变化,有些变化还很大。为全面准确掌握目前全国消协组织现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如实准确报告全国消协组织建设情况,起草全国消协组织建设指导性意见,编辑新版全国消协组织通讯录,中消协决定近期在加强消协组织建设情况专题调研的同时,请各地消协组织对全国消协组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已填报信息进行一次认真核查修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核查修改项目
(一)组织机构情况
1、组织机构级别
2、消协组织登记情况
3、常设办事机构登记情况
4、常设办事机构是独立办公还是合署办公
(二)经费保障情况
1、全年财政基本支出拨款收入数额
2、全年财政项目支出拨款收入数额
3、全年工商局(市场监管局)专项补贴数额
4、全年自筹收入数额
5、全年购买服务收入数额
(三)人员编制情况
1、批准行政编制人数
2、批准事业编制人数
3、非在编人数
4、在职人员(指专职履行消协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对于合署办公单位中的混岗人员,其履行消协工作职责的工作量应占到全部工作量的51%以上)及在岗、不在岗情况
(四)常设办事机构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通讯方式情况
1、常设办事机构全称、通讯地址、邮编、区号,对外公布的投诉咨询电话、传真、网址、电子邮箱等
2、秘书长座机、手机、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
3、副秘书长座机、手机、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
4、部门负责人座机、手机、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
二、核查修改工作要求
(一)全面核查。对本级消协已填报信息包括业务工作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查。
(二)重点核查。对本通知规定的重点核查修改项目进行重点核查。
(三)认真修改。按照中消协字[2014]第47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有情况发生变化(比如在职人员调离退休、消协组织或常设办事机构登记情况变化、人员编制变化、经费保障变化、常设办事机构撤销合并等)的信息或者之前填报有错误(比如人名重复、身份证号错误、组织机构级别错填等)的信息,认真予以改正。
(四)明确责任。各省级消协秘书长承担全国消协组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已填报信息再进行核查修改工作的主体责任,省消协具体填报部门和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五)抓好落实。各省级消协接此通知后要迅速转发到所属填报单位,并督促检查落实。所有填报单位按照权限,安排专人负责,对照中消协字[2014]第47号文件和本通知有关填报项目说明,认真核查已填报信息,在全国消协组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直接改正,确保准确无误。
三、核查修改信息时间界定
(一)本次核查修改经费保障情况信息以2014年底为准,其他信息以2015年6月30日为界。
(二)本次核查修改信息提交系统的最迟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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