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协会 成功调处一起汽车投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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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的车型没有按时交付,商家称要不再等两个月,要不加3万元交车,消费者拒绝并要求退还定金,却被告知只能退一半。面对这种情况,陕西省消费者协会组织人员耐心调解、成功调处一起未按约提供车型、要求加价等行为的购车投诉案。
2014年5月4日,消费者汪某到陕西省消协投诉,称其于4月15日在中国西部国际车城某汽车销售公司定购328im运动型白色宝马车1辆,预付定金10万元,合同约定汽车于4月26日交付。但提车当日,店方却称车没有到,提出要么再等2个月,要么加价3万元一周内交车,对于这个“变故”,汪某当即拒绝并要求经销商3日内交车,或者退还定金10万元,而店方坚称无法交车,如果退定金也只能退还5万元。汪某还称,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10万是以“定金”的方式签订,有无法退回的风险。
接到投诉,省消协即组织人员前往调查发现: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车已到货是消费者自己不要,而且发票已经开具无法退车,消协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是该公司给汪某进的车型是328lm白色宝马,并非合同所约定的328im白色宝马;该公司未在汽车订购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消费者交付所购车型,责任完全在汽车销售公司一方,消费者汪某拒绝提车理由正当合法。于是,省消协工作人员耐心向汽车销售公司讲解我国《消法》及汽车“三包”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不公平格式合同进行了现场点评,对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约提供消费者要求的车型、要求加价、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指正。最后,该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全额退还定金,并向消费者汪某道歉。
当天下午,汽车销售公司将消费者汪某交付的定金10万元如数退还,使这起未按约提供车型、要求加价的汽车投诉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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