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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眼镜遇欺诈 获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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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7-03-31 10:45:55
近日,天津市北辰区消协成功调解一起因配眼镜遇到欺诈的案件。今年3月初,消费者唐先生经光大眼镜店店员推荐购买了一副“阿玛尼”牌男款(型号a9137)的近视眼镜,价格为1380元。购买后发现,该眼镜品牌说明书上注明的是“爱.阿玛尼”品牌,并非发票开具的阿玛尼品牌。随后,唐先生便通过电话的方式与店员再次确认,店员答复仍然是意大利阿玛尼品牌。由此,唐先生认为商家涉嫌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并存在欺诈行为,便投诉至北辰消协。
调解中,调解员与商家共同查看了消费者所提供的实物、发票、品牌说明书。商家称此纠纷是由于新员工业务不熟,对眼镜品牌了解不够全面,误将爱.阿玛尼品牌认为阿玛尼品牌造成的,不存在故意欺诈行为。随后,提交了爱.阿玛尼眼镜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检验报告,授权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进货票据,证明其出售的商品属于合格商品,不存在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向商家认为,一是爱.阿玛尼品牌为商标注册品牌,相关证明材料都在有效期内,属于合格商品,故不存在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二是此纠纷事实清楚,举证充分。该店店员为了突出业绩,将爱.阿玛尼品牌与阿玛尼品牌混淆出售,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经调解,商家表示同意赔偿消费者4140元,并予以道歉。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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