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工商部门公布部分侵权案例-利来app

您好,欢迎您进入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广西南宁工商部门公布部分侵权案例

  • |
  • |
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6-05-03 10:32:47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工商部门日前公布了去年以来查处违反《消法》和《广告法》的部分典型案例。其中,虚假电视购物广告案是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南宁市工商局第一次成功执行的案件。
2月24日,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对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的业务加盟网页上出现了,“平台享誉业界,相继获得‘中国互联网金融公众服务十佳品牌’称号、‘中国中小微企业优质服务百强品牌’ 称号、‘中国金融行业安全风控百强名企’称号、‘中国p2p网贷行业诚信百强a级平台’称号、‘中国互联网金融十大最具投资价值品牌’等荣誉……”的宣传用语。经查,该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所发布的获奖情况不真实,误导公众。该公司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南宁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
2月24日,南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查明,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准部门的相关批准或认定的情况下,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柠檬鸭”“广西名菜·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道家喻户晓的广西名菜”等内容的广告。该公司行为已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南宁市工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并处以广告费用5倍的罚款。
2月22日,南宁市工商执法人员对东葛路一手机售卖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家多处地方贴有“苹果”图标的宣传海报。经过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确认,该店是未经许可使用苹果商标,店内存放的带有苹果标志的钢化玻璃保护膜及存放的印制苹果标志的包装纸袋,都不是苹果公司或授权单位生产。该手机销售店违反了《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该手机经营户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去年9月7日,广西某电视购物广告发布的“新疆阿克苏骏枣”广告中出现“最好的”“最新”“首选佳品”等字样或语音内容。该电视购物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南宁市工商局责令停止该发布广告,并根据《广告法》相关法规,对发布广告的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