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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调处看新《消法》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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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5-07-17 22:21:42
2014年5月20日,两名消费者风尘仆仆的赶到陕西省消费者消协投诉监督部递交投诉书。

材料显示,湖北宜昌消费者吴某因患乙肝治病心切,于2013年12月10日收看陕西某卫视“名医在线”节目,被节目中“高教授”宣扬治肝病一绝并免费赠送价值8900元肝病治疗仪的承诺打动,通过热线电话与“高教授”联系,“高教授”的学生“苗建国主任”接到电话后,一再承诺“人在做,天在看,凭良心治病,只要吴某配合(购买八万块钱的药)就一定能治好他的肝病,还可以介绍专家为吴某爱人、母亲免费治好癌症”,同时告诉吴某可以为他申请“国家专项扶贫基金15万元”等等。吴某一听大喜,觉得遇上恩人,肝病有救了,不顾家贫,借债凑了80400元汇给对方,没想到服药后浑身发痒,皮肤感染,肝病症状没有丝毫好转,2014年4月到当地医院复查乙肝三阳指标如旧。负债累累,生计艰难的消费者万般无奈之下,于2014年4月14日找到湖北省消委会投诉。经湖北省消委会和食药局执法大队调查,消费者收到的所谓“肝病奇药”,只是一些保健食品和中药饮片。其中电脑中频治疗仪产自广州;四种保健食品,五种营养食品,包装显示产自山东威海;五袋中药饮片没有生产信息,因中药检测设施水平所限,无法定论其有效成份和疗效。由于本案中的经营者在北京,生产者在广州、威海,且均已无法联系上,调查处理陷入困境。唯一的线索就是广告的发布者在陕西。湖北省消委会致函陕西省消费者协会,请求联合调查调处。面对形容憔悴,不远千里赶来求助的消费者,省消协投诉监督部立即安排专人受理,研究案情,部署调查。

经调查了解,落实案情,消协认为新《消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利来app的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案完全适用。

有了法律支持,省消协立即调查了投诉中涉及媒体的主管上级和办公地址,并于当日下午派出投诉监督部刘勇、周荣两名工作人员,陪同消费者前往广告发布媒体,书面致函提出调解意见,得到该媒体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在随后几天内,省消协和广告发布媒体共同努力,通过广告资源代理公司联系经营者,讲明利害,多方协调,终于达成退还消费者61800元的和解协议。

消费者千恩万谢的走了,消协工作人员的心情并不轻松。按理说,病急乱投医是人之常情,但有病就该去正规医院,历年来有多少消费者为了治病上当受骗,人财两空,消协工作人员感同身受。而且越是弱势群体越容易成为此类案件的受害者。一方面,此案消费者还算幸运,在消协组织努力下多少总算挽回些损失;仍有很多消费者因证据不足,经营者无法找到,或鉴定举证困难,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在思考,61800元的退款真的是最好的结局吗? 对恶意欺诈行为的取证界定困难,跨地域执法、诉讼成本的高企,使得本应全额退款加倍赔偿的案例,在考虑到尽快优先解决消费者现实困难后,不得不止于61800元。

好在,我们已有新《消法》,也期待更高规格,更具操作性的《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改出台。消协组织正在积极筹建公益律师团和专家委员会,整合多方力量,突破现实困难,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相信这一切的努力,终会为我省消费维权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文作者系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监督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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