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评价期限应有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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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11时,谭女士在某外卖平台点餐,吃完后一直闹肚子,因为要照顾孩子,就买了点药,没找商家索赔。5月25日12时,当她想对商家进行评价时,平台提示“超过7天,不可评价”。谭女士不解:“我觉得很不合理,既然我点了单就有评价的权利,为啥要限制我评价?”
消费者网购后对商家进行评价,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有利于监督商家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实中,电商、外卖平台普遍对于消费者的评价时间进行限制。比如,拼多多用户在确认收货15天内,可手动对订单进行评价,逾期系统将自动默认5星好评。淘宝的评价期限也是15天,其间,如果用户没有主动评论,会显示“此用户没有填写评价”。相比之下,京东的评价期限要长一些,用户可在商品订单完成后60天内对商品发表首次评价,60天内没有作出评价,系统将自动匹配好评,但用户仍可在订单完成后的180天对商品发表追加评价。
对此,消费者和法律界评价不一。支持者认为,网购平台设置评价期限并无不妥,平台提供了相应的评价途径,也给了消费者时间去评价,在约定期限内,消费者没有作出评价,可视为主动放弃评价权,平台并没有责任。反对者则质疑,消费者有选择评价时间的自由,可以即时评价,也可以使用一段时间后再评价,随意对消费者的评价时间进行限制,涉嫌变相剥夺消费者的评价权。
外卖订单满7天后不允许评价,折射出网购评价机制有待完善,评价是否应有时间限制,应予以明确。任何权利都有边界,打官司尚且有诉讼时效,消费者行使评价权也不应是无期限的。否则,对于几年、十几年前的订单进行评价,评价的真实性、有效性难免缺乏保证,平台和商家也无法对评价内容进行核实。因此,设置评价期限应有明确法律规定,避免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认知分歧。
对于评价的合理期限范围,也不妨细化规定,可以给出一个下限,规定评价期限不得低于多少天。考虑到餐饮属于快消品、即食品,外卖平台的评价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一些,购物平台的评价期限则应长一些。将评价期限进行细化,能够有力规范网购评价行为,推动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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