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售前少量修复无需告知”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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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汽车销售业界通行的行规,新车在pdi(pre delivery inspection出厂前检查)程序下的修复被视为生产商分厂或车间的行为,经销商在销售时无需作特别说明和提醒。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颁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修复率达到乘用车新车指导价的5%以上需向消费者告知。换而言之,如果修复率不到新车购买价的5%,则无需向消费者告知。
12月16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在京召开“首届3·15汽车消费论坛暨侵犯汽车消费者知情权与销售欺诈研讨会”。研讨会上,汽车销售业界通行的pdi规则受到专家质疑。多位专家指出,消费者对汽车真实情况享有知情权,汽车销售企业“修复率达到新车购买价5%以上才需告知”的所谓业内通行pdi规则,并无法律依据。
法律圆桌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表示,行业规则不宜作为判断是否侵犯知情权,或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依据。而行业规则规定的“修复率达到新车购买价5%以上才需告知消费者”也没有法律依据,其本身也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嫌疑。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这一条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把可能影响购买决策的信息都告知消费者。而影响购买决策的信息的范围不应该是由企业或行业组织单方规定的,它们都无权判定哪些信息可能影响消费者的决策。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只有全国人大有解释权。如果由行业组织来规定影响购买决策的信息的范围,等于是由行业组织在解释法律了。行业规定应用于自律,不应以此对抗消费者的实体权利,也不能约束消费者的行为。如果允许企业或者行业组织以行业规则自行解释应当对消费者告知哪些信息,或者不需要对消费者告知哪些信息,将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景明向记者表示,“可能影响购买决策的信息”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正面信息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地、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负面信息则是商品的缺陷和瑕疵。也就是说,经营者不仅要告知消费者商品或服务表现出的性能、规格,还要告诉消费者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否致害。而且相比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对消费者来说更重要。因为决定消费者是否购买某种商品,购买以后安全性能是否有保障的,往往是负面信息。
并非国际通行规则
支持pdi规则的一个理由是“这是国际通行规则”“与国际接轨”。然而,“修复率达到新车购买价5%以上才需告知”的业内通行pdi规则,真的是国际通行规则吗?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告诉记者,确实有知名国际汽车品牌有类似的规定,但这不等于是国际通行规则,因为这种pdi规则在国外也有争议,甚至有对其进行惩罚的司法判例。
李友根向记者介绍了一个发生在美国的案例。1996年,美国阿拉巴马州的一名消费者购买了一辆售价4万美元的宝马汽车,开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这辆车在卖给他之前曾做过烤漆。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将宝马公司和销售商起诉至法院。法院调查发现,这辆宝马汽车在运输到美国的过程中,因为酸雨的影响导致车身表面腐蚀,销售商在销售前重新做了烤漆。而宝马公司在北美的一个销售政策是,如果重新维修的费用低于汽车零售价的3%,则不告诉经销商,所以消费者不知情。如果超过3%,则把这辆车在仓库里放一段时间,然后作为旧车对外销售。法院对消费者的宝马车进行了鉴定,鉴定认为重新烤漆导致贬值4%,即4000美元。但陪审团认为宝马公司给车重新烤漆却没有告知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需要惩罚性赔偿。法院以该款车型在美国销售出的总数(1000多辆)为基数,乘以因维修烤漆而贬值的4000美元,判令宝马公司赔偿消费者400万美元。后经过宝马公司几次上诉,最后法院改判以该款车在阿拉巴马州的销售数额为计算基数,赔偿消费者5万美元。宝马公司还自觉地修改了在美国的销售政策,新车只要有过维修,都应告知消费者。
李友根向记者表示,从此案可以看出,所谓的pdi规则实际上并非真的是国际通行。
中消协法律部主任陈剑则进一步指出,引用国际惯例也是有前提的。首先,必须是长期普遍实践而成为通例,应当在各国普遍使用,而不是某个国家或者某些国家某些地区的做法、规定;其次,必须是国家或者当事人所接受的,利益相关人自觉自愿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很多消费者根本不知道pdi规则,更谈不上接受;第三,国际惯例不能与我国现行的法律相抵触;第四,引入的国际惯例应当符合中国的国情;最后,引入国际惯例不能只引用对经营者有利的,不引用对消费者有利的。
瑕疵缺陷均应告知
在很多汽车经营者看来,pdi规则的合理性在于,它在售前通过检测发现一般瑕疵和缺陷并予以校正、修补,实际上是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如果它涉及的只是一般瑕疵和缺陷,而不是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重大缺陷,不必向消费者告知。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景明告诉记者,经营者履行对产品瑕疵和缺陷的告知义务是消费者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是消费者意向消费即决定消费与否的前提,也是安全权得以实现的保障。
产品的缺陷通常指严重的质量问题,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瑕疵指一般性的质量上的、非危险性的问题。总之,两者是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为界限,判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吴景明说,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对缺陷产品必须报告行政部门并告知消费者,同时还要做到不再生产、不再销售,已经销售的必须同时采取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和销毁等措施。如果经营者发现缺陷拒不告知消费者也不采取上述措施,消费者购买使用后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
而对于商品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也作出了规定,如前所述,该条款要求经营者真实、全面地将商品的瑕疵告知消费者。这个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买还是不买的判断。瑕疵的告知是单独一层,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的告知不全面即构成了隐瞒,消费者在此情形下购买则受到了经营者欺诈。如果告知不真实,消费者在此情形下购买也受到了经营者欺诈,经营者将承担因欺诈而导致的“退一赔三”责任。所以,缺陷告知和瑕疵告知各有各的属性,各有各的适用范围,会产生性质不同的法律后果,二者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互相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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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i,即pre delivery inspection,又叫交付前检查作业程序,即由汽车生产厂家授权经销商向用户交付车辆前对车辆进行最后检测,对发现的一般瑕疵和缺陷及时予以校正、修补及更换原厂配件,使得所交付车辆达到生产厂家的新车出厂标准。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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