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newbalance”运动鞋 商家被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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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精选3起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普及,提醒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提供商品、服务的各项规定,不得违规使用个人信息、搞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典型案例:装修公司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受罚
2016年8—11月间,泉州市工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不断接到泉州市宜家装修公司的营销电话,怀疑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执法人员在对该装修公司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宜家装饰工程公司办公场所内存有大量的楼盘业主信息资料,包括业主姓名、所购房号、电话等内容。装修公司的客服人员利用这些信息向业主推销装修服务,并将电话营销的信息记录资料页备注或自制《重点意向客户跟踪表》。
经查,这些个人信息是向一个专门兜售楼盘信息的社会人员索要的,而该人员没有留下真实姓名,电话号码也已注销,无法继续追查信息来源。泉州市工商局认为,宜家装修公司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擅自收集消费者信息,并推送广告的行为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处以罚款1万元。
点评意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商业资源属性愈加凸显,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的情况时有发生。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该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消费者同意。本案当事人向他人非法购买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并通过电话进行营销,给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同时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危害,依法应受制止和处罚。
典型案例:网店诈称“最后2小时”搞促销被罚3万元
自2016年3月15日开始,泉州石狮市某商贸公司在其设立的天猫网店“罗堡罗旗舰店”上开展商品促销活动,网店上架商品的价格栏均标注了“最后2小时”的促销宣传用语。但该公司网店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并未如实执行上述限时促销宣传内容,既没有对促销活动截止时间进行真实倒计时,也没有对商品进行相应的涨价调整。
泉州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自2016年3月15日始至案发止,石狮某商贸公司在其天猫网店的违法经营额共计58659.9元。
泉州市工商局经调查认为,石狮某商贸公司在其网店中使用虚假的限时促销宣传用语,足以使人对其商品价格产生误解,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和公平竞争的商业准则。根据《福建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的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泉州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其商品价格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做出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泉州市工商局同时通过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石狮某商贸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予以公开。
点评意见:开设网店、开展网络销售是当前企业经营的一种重要的方式,但是网络市场并非一个法外之地,开展网络经营也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在网络上对自己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等所做的宣传必须真实可靠,否则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引人误解的或者其他欺诈消费者的宣传广告,不但将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及处罚,也将损害自己的市场信誉。
典型案例: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 罚款3万元
2015年3月18日,泉州市安溪县工商局接获举报,安溪县宝龙城市广场入口处的新百伦运动鞋零售点存在涉嫌销售假冒“nb”“n”“newbalance”等注册商标的运动鞋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并扣押了111双标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
经查,谢某自2015年3月6日开始,在安溪县宝龙城市广场入口处投资1万元开设一个新百伦运动鞋零售点,其所销售的“newbalance”牌运动鞋是通过网络向一个网名叫做“美货美购”的人购进的。这些运动鞋的外包装均标有n、newbalance等字样及图案。2015年4月20日,经“nb”“n”“newbalance”这3个注册商标持有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鉴定,谢某销售的“newbalance”牌运动鞋为侵害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谢某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安溪县工商局责令谢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没收在扣的“newbalance”牌运动鞋111双,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意见:近年来,不少商家选择热衷于销售品牌商品,但往往未向品牌的专门授权商购买货品,而是较为随意的选择进货商。这就给商家的经营带来风险。一是可能“知假卖假”,销售假货违反法律规定,不仅将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商标权人、消费者的民事索赔;二是也可能“不知假卖假”,如果商家不知道自己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必须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才能免予行政处罚,在进货渠道不正规的情况下,商家可能无法提供准确的供货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三是商家容易被投诉、举报,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浪费许多人力、物力。所以,经营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诚实守信经营,谨慎选择供应商,了解生产商或供货商的生产能力、生产资质,从货源供应链上防止产品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杜绝仿品、假货、山寨货。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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