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消委会再提4起赔偿性公益诉讼-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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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消委会再提4起赔偿性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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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7-10-26 15:04:00
10月26日,广东省消委会分别就彭某胜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4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承担共计1480243.4元赔偿金,并在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此案的支持起诉单位,广东省消委会民事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无偿代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受理此案件。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广东省消委会了解到,今年3月8日,广东省消委会提起全国第一起赔偿性公益诉讼,被称为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要求的有益尝试。在此基础上,广东省消委会再次重拳出击,提起4起赔偿性公益诉讼。
据介绍,今年4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消委会发出4份《检察建议书》,认为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的4起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建议省消委会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彭某胜等7名当事人,违反食盐定点生产、专营专卖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食盐且未进行加碘供应,并将违规生产的非碘盐冒充碘盐对外销售,邓某辉等8名当事人违规购入未加碘的食盐,并冒充碘盐对外销售,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最终流入市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性质恶劣。为打击这种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广东省消委会决定就以上事件分别提起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食盐是烹饪过程中最常用的调味料,其碘含量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据有关资料,中国是受碘缺乏严重威胁的国家之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均存在程度不同的碘缺乏。为了消除碘缺乏病,国家采取了全民食盐加碘策略(高碘地区和医生认为因治疗需要而不宜食用碘盐的病人除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明确了碘含量标准。《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中也规定“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彭某胜等人无视非碘盐的危害,非法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且时间较长,产量较大,且销售范围较广。虽然一包食盐的价格非常便宜,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看似很小,但非碘盐对人体的损害不可小觑。有关医学研究,长期食用非碘盐可能会导致人体碘元素缺乏、胃肠道功能紊乱、神经系统受损,引发碘缺乏病,严重导致胚胎、婴幼儿、儿童的脑发育不良,造成不可逆的智力损伤。
因此,广东消委会这次同时提起4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出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警醒食品领域的其他潜在不法经营者,督促其自觉合法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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