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善心汇”发虚假广告被罚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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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日获悉,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及在宣传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和形象,被海南工商部门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三道镇,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会议活动策划、文化活动、文化活动策划、市场营销销售策划、广告策划、林业种植养护,观光农业、地产运营开发。
中国消费者记者从海南省保亭县工商局了解到,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25日起,利用其利来国际app官网网页对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内容为“善心汇”在新经济生态系统运行的2016元年,推出“幸福扣”(玛瑙镶金),限发10万枚,以“幸福扣”作为“善心汇”文化产品发行的第一股,首轮原始股票由“善心汇”会员限量认购,作为会员的特别福利,前1万名会员可以认购文交所发行的原始股票(10股起购,每股99元),每10股可兑换“幸福扣”实物一个,并于2016年10月25日上市发行等信息,在网页上宣称为“文化产业集团”。该公司还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经营场所设置的广告宣传牌及相关宣传资料上,将其公司宣传为“善心汇文化产业集团”。经查实,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企业集团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这些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另外,该公司还在其经营场所一楼大堂、三楼过道等区域设置的公司投入公益帮扶活动及“善心汇会员”培训、参观、考察等经营活动宣传牌、贴板图文上,使用了代表国家机关名义和形象的图案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渲染。
办理此案的保亭县工商人员告诉记者,《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该公司也未经有关机构批准发行股票。在办案的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发行股票的相关资质、批文等合法材料。
同时,该公司在其利来国际app官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善心汇文化产业集团”名义进行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在经营场所广告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者形象,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保亭县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70万元罚款,对广告中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形象的违法行为处30万元罚款,以上两项罚款合计100万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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