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过期“香辣鸡柳” 食品店被罚5万元-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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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过期“香辣鸡柳” 食品店被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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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7-01-11 15:53:15
日前,四川省食药局利来国际app官网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某食品店销售一袋货值3.5元过期食品,被罚款5万元。
2016年1月4日,四川安岳县李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在景鑫冷冻食品店买到1袋过期的“黄金香辣鸡柳”。执法人员迅速实施了现场核查,查明该食品店冻库内尚有“黄金香辣鸡柳”(标示生产日期2014年11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1袋未予销售。该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黄金香辣鸡柳”货值金额共3.50元、违法所得1.5元。
安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景鑫冷冻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实施了没收其销售的过期食品及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食药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表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能会发生品质变化,产生大量致病细菌,如果食用,则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和急性传染病。《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处罚起点从之前的2000元起罚提高至50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法律规定,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否则,一旦发生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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