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二手车出过事故 法院判决退款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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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某二手车公司在销售车辆时,隐瞒汽车曾出过事故的事实,导致消费者黄先生做出了错误购买决定。日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手车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消费者退车后,二手车公司退还购车款。
2016年4月30日,消费者黄先生与南宁一家二手车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以9.7万元购买一辆二手车。协议约定,黄先生付清全额车款且手续办妥后,该车辆所有权归其所有;车辆交付前相关的债权债务、抵押、交通责任、交通事故等,均由二手车公司承担,交车后则由黄先生自行负责。同日,双方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后黄先生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现,该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遂以二手车公司欺诈为由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二手车公司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二手车公司承认出售的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但其在庭审中辩称,在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时,就向黄先生明确购买的是二手车,车辆交付时黄先生也对车辆进行了验收,并未对车辆的质量问题提出任何异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即使是交车前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被告二手车公司应处理清楚,所引起的责任由二手车公司承认即可,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现并无因交车前发生的事故,导致第三人向黄某追索。二手车公司并未隐瞒该车辆是事故车的事实,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二手车公司未如实告知黄先生涉案车辆曾遭受过交通事故并经维修,致使黄先生对该车的性能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了购买的决定。黄先生的行为符合法律上的重大误解行为。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二手车公司返还黄先生9.7万元购车款,黄先生则将车辆二手车公司。
黄先生主张的三倍赔偿并未获得法院支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欺诈行为,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黄先生在购车时已知车辆系二手车,应当知道车辆可能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并且,双方在协议中亦约定了车辆在交易前后发生事故责任的处理。另外,黄先生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在交易过程中二手车公司存在欺骗或诱使等行为。虽然二手车公司对车辆的情况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但黄先生对于车辆质量并无异议,并不影响其正常使用。二手车公司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其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故法院不支持黄先生的三倍赔偿的请求。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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