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标“极品” 咸阳爱家超市退一赔三-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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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标“极品” 咸阳爱家超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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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6-12-29 16:20:31
消费者白先生在陕西咸阳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爱家超市)购买了两瓶滨河牌九粮液酒,单价499元,该白酒包装标识上载有“酒坛极品”“无法超越的稀贵”等字样。白先生认为该酒涉嫌虚假宣传,诉至法院。日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咸阳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向白先生退回货款998元,并赔偿2994元。
2015年,白先生在咸阳爱家超市福原店购买了两瓶滨河牌九粮液酒,单价499元。该白酒包装标识上载有“酒坛极品”“无法超越的稀贵”等字样。白先生认为,该字样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嫌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起诉至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咸阳爱家超市销售的白酒在商品包装上标注有“酒坛极品”“无法超越的稀贵”等字样,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的审查,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咸阳爱家超市退回货款及给予三倍货款的赔偿。
咸阳爱家超市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咸阳爱家超市认为,没有法律规定使用绝对化用语就必然是一种欺诈行为,一审判决使用法律错误。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白酒在商品包装上标注有“酒坛极品”“无法超越的稀贵”字样,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夸大了产品质量、性能,足以对消费者产品误导,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咸阳爱家超市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审查义务而予以销售,一审判决认定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使用绝对化用语是《广告法》所禁止的,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故上诉人关于没有法律规定使用绝对化用语就必然是一种欺诈行为,一审判决使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日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消费者白先生在陕西咸阳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爱家超市)购买了两瓶滨河牌九粮液酒,单价499元,该白酒包装标识上载有“酒坛极品”“无法超越的稀贵”等字样。白先生认为该酒涉嫌虚假宣传,诉至法院。日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咸阳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向白先生退回货款998元,并赔偿2994元。
2015年,白先生在咸阳爱家超市福原店购买了两瓶滨河牌九粮液酒,单价499元。该白酒包装标识上载有“酒坛极品”“无法超越的稀贵”等字样。白先生认为,该字样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嫌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起诉至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咸阳爱家超市销售的白酒在商品包装上标注有“酒坛极品”“无法超越的稀贵”等字样,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的审查,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咸阳爱家超市退回货款及给予三倍货款的赔偿。
咸阳爱家超市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咸阳爱家超市认为,没有法律规定使用绝对化用语就必然是一种欺诈行为,一审判决使用法律错误。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白酒在商品包装上标注有“酒坛极品”“无法超越的稀贵”字样,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夸大了产品质量、性能,足以对消费者产品误导,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咸阳爱家超市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审查义务而予以销售,一审判决认定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使用绝对化用语是《广告法》所禁止的,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故上诉人关于没有法律规定使用绝对化用语就必然是一种欺诈行为,一审判决使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日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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