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标注不规范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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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的食品,标签上的食品添加剂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标注,消费者起诉超市索赔。近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按《食品安全法》判超市10倍赔偿消费者。
消费者丛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2015年1月16日,他在哈尔滨世纪联华顾乡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联华超市)购买齐氏发天津锅巴43袋,单价5.2元/袋,共计223.6元,食用时发现该食品标签上的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有“阿斯巴甜”字样,经查询国家标准,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注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该食品未标注“含苯丙氨酸”的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世纪联华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上架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丛先生多次与世纪联华超市交涉,始终未达成一致,将世纪联华超市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还货款223.6元,赔偿2236元,共计2459.36元。
庭审中,世纪联华超市辩称,丛先生不是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而是为索赔故意购买而使用食品,本次诉讼属恶意诉讼,丛先生企图通过诉讼获取额外好处,请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丛先生进行处罚。此外,世纪联华超市认为,丛先生认为其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添加剂标准gb2760-2011已于2015年5月24日失效,超市所售产品符合gb2610-2014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丛先生作为消费者,购买世纪联华超市销售的“齐氏发天津锅巴”,双方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超市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超市销售的“齐氏发天津锅巴”对于“阿斯巴甜”的标注,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 的规定,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世纪联华超市作为销售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识的食品,原告作为消费者,请求超市返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据《合同法》《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判决世纪联华超市退还消费者货款223.6元,并十倍赔偿消费者2236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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