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洗浴时摔伤 会馆未尽安保义务赔15万元-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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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洗浴时摔伤 会馆未尽安保义务赔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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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6-08-10 16:53:20
会馆在未取得洗浴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营业,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摔伤致残。日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会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赔偿消费者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15.9万余元。
消费者窦某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2014年6月2日,其一家六口人,到哈尔滨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开办的哈尔滨绿海华庭会馆洗澡时,因会馆不具备开业条件导致其摔倒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当时窦某摔倒后,时隔很长时间会馆服务人员才到岗。之后,窦某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哈尔滨市第五医院治疗。
窦某多次找到会馆交涉赔偿事宜,但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答复。无奈之下,窦某将会馆诉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窦某认为,会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会馆工作人员事后也未积极采取救助措施,请求法院判令会馆赔偿医疗费、120急救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62281.68元。
庭审中会馆辩称,2014年1月份会馆已经具备开业条件,是经审批机关现场验收,并告知具备开业条件准予发证的,由于哈尔滨市体育局行政机关权利下放,由哈尔滨市香坊区文化体育局接管办理,该局进行文件交接重审,导致营业执照迟发,营业执照的迟发与消费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营业执照的迟发只能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而不能作为其损害结果的必然赔偿条件。
会馆在经营场所内有公示的游泳须知,明确提示65周岁以上老人进入会馆必须有家属陪护,做好监护。事发当天,消费者有5位家属陪护,其家属未尽到监护和保护照料的义务。会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泳池旁边放置了防滑脚垫,消费者是由于没有穿拖鞋进入,导致其摔伤,消费者自身也存在过错。消费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疏忽大意放任导致的损害结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消费者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会馆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哈尔滨绿海华庭会馆是由哈尔滨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开办的,2014年6月2日消费者窦某在哈尔滨绿海华庭会馆洗澡时,因地滑摔伤,会馆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代理中国电信的收费、售卡业务,游泳,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物业管理、供热。会馆在2014年8月26日,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为游泳。会馆所开办的游泳馆,是2014年8月26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消费者受伤时,游泳馆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且会馆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中未显示有洗浴,故会馆属于违法营业。消费者要求会馆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会馆的辩称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哈尔滨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赔偿消费者医药费、120急救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59870.8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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