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未办房产证 消费者获赔违约金-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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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未办房产证 消费者获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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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6-05-19 14:14:52
入住两年多迟迟拿不到房产证,消费者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日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产纠纷,判决开发商违约,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
消费者张女士诉称,2013年7月30日,她与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新城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道外区南极街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936419元。合同中,双方对价款、面积、付款方式、产权登记、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合同中在产权登记方面约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由开发商提供资料办理权属登记,并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商的责任,消费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登记证书的,开发商应按已付房款的0.5%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
张女士称,入住两年多迟迟拿不到房产证,多次找到开发商,开发商总以正在办理为由推诿。张女士将南极新城置业告到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履行为消费者办理产权证的义务,支付违约金4682元。
法院认为,消费者购买合法建造的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需由开发商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供齐全的房屋前期资料,方可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本案中,开发商抗辩涉案房屋,暂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属实,因涉案房屋目前暂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何时具备该条件也尚不明确,开发商虽应履行该义务,但办证条件尚不具备,现不能履行,应待开发商建设的房屋,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条件时,协助消费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因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开发商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属违约,故消费者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468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法院依照《合同法》判决南极新城置业向张女士支付违约金4682元,待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条件时,立即协助消费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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