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无证预售房 法院判认购书无效退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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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证售房,消费者5年前认购的房屋至今未开建,消费者多次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或者退还房款,均遭到拒绝。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产纠纷,判决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无效,开发商退还消费者全部购房款及利息。
消费者张女士诉称,2011年她与黑龙江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森房地产)签订了峰尚国际小区房屋认购书,约定张女士购买宝森房地产开发建造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与新香坊路交汇处的峰尚国际小区商品房,房屋面积106.70平方米。张女士一次性支付购房款403298元,但宝森房地产时至今日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一直没有开发建造该小区。
张女士多次找到宝森房地产,问题一直未给解决。2015年2月,张女士将宝森房地产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她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无效,开发商返还购房款403298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定,2011年张女士与宝森房地产签订了峰尚国际小区房屋认购书,此后,双方又在2014年1月20日用已签订的认购书换签了《v时代房源预留协议书》。在双方签订房屋认购书及房源预留协议书时,宝森房地产并未取得该小区的建设审批手续,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直至消费者起诉时,宝森房地产始终未能举证出其取得了该小区的预售许可证。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房屋认购书,以及随后签订的房源预留协议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已收受消费者交付的购房款。因此,该认购书的性质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且至今未能证明在消费者起诉前,宝森房地产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确认无效后,宝森房地产应向消费者返还已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相应损失,故对消费者要求宝森房地产返还购房款403298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宝森房地产在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具备建设审批手续及商品房预售许可,存在主要过错,因此,对于消费者请求宝森房地产支付利息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法院依法判决消费者与宝森房地产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无效,宝森房地产返还消费者购房款403298元及利息。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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