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果外包装能量标示有误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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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外包装能量标示有误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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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6-05-04 09:19:01
超市销售的食品外包装未按规定正确标明能量含量,对此,超市是否尽到了食品安全审查义务,法院能否支持消费者“退一赔十”的主张?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京客隆超市退还消费者货款676.8元,并赔偿消费者小北(化名)6768元。
2015年5月,小北在北京京客隆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鼠尾草味糖果和柠檬草本糖果,共36盒,共计676.8元。糖果外包装上能量标称为987千焦。根据国家标准中关于能量计算的公式计算,该商品实际所含能量为1632千焦。小北体型偏胖,平日特别注重摄入低能量食物,他认为糖果外包装上的能量标称,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对能量摄入的正确判断,会给特定消费者带来危害,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四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九十六条,将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价款676.8元,并十倍赔偿6768元。
被告称,其一,小北买的这些糖果均为进口商品,经深圳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且卫生证书上明确注明送检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超市有权认为,具有合格卫生证书的商品其标签标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将商品上架销售。其二,超市对商品标签瑕疵问题不存在“明知”情形,不应该承担本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承担的责任。超市基于对深圳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的信任,根据卫生证书、检验报告允许涉案商品上架销售并无不当,不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十倍赔偿的法定条件。其三,产品检验报告中能量标示符合要求,卫生证书明确糖果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该商品并未造成小北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北所购买的糖果包装上营养成分表中能量标注为987千焦,蛋白质为0克,脂肪为0克,碳水化合物为96克,钠为0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下简称《营养标签通则》)及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规范性解释文件《gb28050-2011问答》(以下简称《营养标签问答》)中所列公式,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系数公式为:能量(kj/100g)=蛋白质×17 脂肪×37 碳水化合物×17。根据该公式计算,涉诉商品标称的能量值与实际能量值确有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2015年10月1日,《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正式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有关通知内容,在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其实施前的食品交易行为和事件起诉的案件,适用旧《食品安全法》。本案中,小北于2015年5月在超市购买涉案糖果,该交易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故该案的审理应当适用旧法。《食品安全法》(2009年实施)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根据《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营养标签问答》中第(五)项规定,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第(二十一)项对能量及其折算做出明确规定。根据能量系数公式,小北购买的涉案糖果外包装标称的能量值确实有误,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特别是随着消费者对能量摄入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该错误标示值可能对特定消费者群体造成健康损害。根据《食品安全法》(2009年实施)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严格审查涉诉商品的相关标识,虽涉诉商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及质检机关检验,亦不能免除其审查义务。北京某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故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小北货款676.8元并赔偿小北6768元,小北则需向超市退还所购36盒糖果。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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