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异地被盗刷21万 工商银行被判全赔-利来app

您好,欢迎您进入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银行卡异地被盗刷21万 工商银行被判全赔

  • |
  • |
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6-04-25 11:18:45
消费者的银行卡在手,却遭到异地盗刷,消费者认为银行发放的银行卡保密性差,且银行终端pos机有缺陷,无法鉴别真伪银行卡。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银行承担责任,赔偿消费者被盗刷的损失21万余元。
案件回放:
1990年,哈尔滨市消费者陈先生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牡丹贷记卡,一直沿用至今。2015年1月7日,陈先生到工商银行哈尔滨军民街储蓄所取款时,发现该银行卡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6日17时02分,在江西省余干县和楷珠宝行消费21.8万元用于购买黄金饰品。陈先生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即报警,并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要求冻结该卡。后经公安机关到江西余干县和楷珠宝行侦查调取录像得知,陈先生的银行卡被伪造。
陈先生表示,自己的银行卡从未借过他人使用,而且也从未去过江西省余干县。由于工商银行发放的银行卡保密性能不够,导致该卡信息泄露及被复制。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刷,造成自己资金损失,说明工商银行特约商户的终端设备,对该卡的真伪鉴别存在缺陷,是造成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
陈先生要求工商银行赔偿损失,遭到银行拒绝。几经协商未果,2015年4月,陈先生将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起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要求工商银行支付被盗刷的存款21.8万元及利息。
工商银行辩称,本案无法排除原卡交易可能性,银行卡的交易行为是通过密码完成,密码具有唯一性、私有性、秘密性,因陈先生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导致银行卡内资金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法律责任。江西省余干县和楷珠宝行对陈先生资金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陈先生应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2015年9月,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工商银行给付消费者21.8万元及利息。工商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哈尔滨市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
争议焦点
焦点1:该由谁举证是否由原卡交易
工商银行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原卡交易的可能,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是伪卡盗刷,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哈尔滨中院审理认为,陈先生与工商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工商银行负有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和用卡安全的义务。陈先生发现自己银行卡资金非正常流失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银行并无证据证明陈先生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取款并报假案,而且从公安机关调取的交易录像显示,刷卡人并非陈先生本人。交易卡外观颜色为黄色,与陈先生所持真卡的银灰色有明显差异。工商银行未提交出证据来证实本案系真卡交易,应当认定是他人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
银行由于技术缺陷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由此造成损失,银行有义务向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2:消费者是否应承担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违约责任
工商银行认为,陈先生违背双方合同约定,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导致银行卡内资金损失,应对其违约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七条、第十七条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本人交易,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陈先生所持的银行卡是凭密码消费使用,据公安机关查证,交易时密码输入正确,陈先生是密码唯一合法掌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由于陈先生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造成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虽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但该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持真实的银行卡进行交易,工商银行并未举证出充分证据,证实陈先生对其持有的银行卡没有妥善保管或没有合理使用。
焦点3:被盗刷的欠款该由谁负责赔偿
工商银行认为,工商银行特约pos商户江西余干县和楷珠宝行,对陈先生银行卡内资金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陈先生应向和楷珠宝行主张赔偿责任。根据《工商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操作规程》的规定,商户在交易时,应仔细认真核查pos交易凭证上的签名、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卡片背面签名条上的签名及卡片凸印的姓名拼音等内容是否相符,对于持卡人身份及签名不相符的情况,有义务拒绝交易。但是和谐珠宝行在此种情况下,仍进行交易,造成陈先生资金损失,存在严重过错责任,应由和谐珠宝行承担消费者陈先生的损失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与工商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蓄存款合同中,储户将其所有的货币交付给银行,并对银行享有还本付息的请求权,而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一旦由储户交付银行,即与银行所有的资金发生混合,从而由银行取得其所有权,储户对银行所享有的权利,系一种债权请求权,而不是对其存入银行的若干张特定货币的物的返还请求权。
如第三人所持系伪造卡,银行作为卡片制作者以及自助设备的提供者,本应负有识别伪卡的义务并具备此种能力,因不能识别伪卡而向无权利的第三人清偿,不能发生使真实债权人的相应债权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储户不受第三人盗刷的影响,仍有权要求银行清偿债务。
因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合同的相对方是陈先生和工商银行,陈先生是基于工商银行未能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而要求工商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并非基于工商银行存在侵权行为而提起诉讼。工商银行与特约pos商户之间关于使用pos机接受消费支付的合同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工商银行要求追加和楷珠宝行为第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