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隐瞒销售记录 法院调解赔两倍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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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消费者冯女士在北京博瑞祥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祥致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车,后来发现该车曾经销售过(详见《中国消费者报》今年2月1日2版《4s店隐瞒销售记录被判退一赔三》),后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卖车人退还冯女士购车款16.7万元,并按购车价款的三倍赔偿共计50.1万元。3月20日,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冯女士同意不退车,卖车人给予自己车价款16.7万元两倍赔偿,共计33.4万元。
2015年2月13日,冯女士在博瑞祥致公司花16.75万元,购买了一辆东风标致牌dc7207lsda型号轿车。2015年7月26日,冯女士驾车到衡水市庞大龙腾标致4s店进行首次保养时,被告知该车的7500公里或6个月的首保期限已经失效,没有办法享受保养手册中约定的第一次免费首保,因为该车在东风标致官方联网系统中显示购车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购车人为薛某,按照6个月的期限在2015年5月30日已经到期,并且显示有一次保修的记录。
冯女士找到博瑞祥致公司要求退车,协商无果。冯女士将博瑞祥致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卖车人退还购车人购车款16.7万元,并按购车价款的三倍赔偿购车人共计50.1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3月20日,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当庭调解,被告也主动向原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原告冯女士最终同意被告给予自己车价款16.7万元两倍赔偿,共计33.4万元,原车仍归冯女士所有不再退车。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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