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电标注涉嫌欺诈 法院判决“返一赔三”-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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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电标注涉嫌欺诈 法院判决“返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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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6-04-13 09:59:33
店内宣传海报上标注电视机尺寸为50寸,消费者买回家里用尺子测量后发现,电视机屏幕对角线的长度只有不到40寸。于是,消费者一纸诉状将电视机经销商告上法庭。近日,该案经法院审理,最终经销商被判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按3倍货款赔偿消费者。
2014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2日期间,陕西省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简称国美渭南分公司)开展大型品牌电视机促销活动,消费者潘先生在该公司购买了型号为l50e5690a-3d的某品牌50寸彩电一台,价格为5665元。购买后,潘先生发现电视机实际尺寸与宣传的尺寸不符,先后向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渭分局、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投诉举报。这三个部门先后对国美渭南分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5年10月28日,潘先生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国美渭南分公司“返还货款5665元,3倍赔偿货款1699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国美渭南分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采取非法计量单位“寸”对电视机尺寸进行标注,没有采用我国《计量法》中规定的国际单位制的长度单位(米、厘米、毫米),造成商品实际规格与标注的50寸大小不符,形成了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构成欺诈。据此,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国美渭南分公司应当返还消费者潘先生5665元货款,并赔偿3倍货款16995元。
国美渭南分公司不服,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指出潘先生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借机索赔,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已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与支持。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潘先生在国美渭南分公司处购买商品,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清晰明确,潘先生作为买受人,符合消费者的一般特征,其消费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国美渭南分公司认为潘先生不属于消费者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消费者潘先生的代理人孙安民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二审期间,国美渭南分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国美渭南分公司退还消费者潘先生彩电货款5665元,该判决成立的前提是消费者潘先生手中的彩电是新的,并消费者必须将彩电退还给国美渭南分公司。否则,如果国美渭南分公司单方面退还消费者潘先生货款,而消费者却不退还原彩电和支付1年多的使用费给国美渭南分公司,无疑是不公平的。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消费者潘先生的诉讼请求并非是退货,而是返还消费者支付的货款和赔偿3倍货款,因此,国美渭南分公司认为消费者潘先生要求退货应该符合国家“三包”规定并支付折旧费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该案最大亮点是法院判决国美渭南分公司不仅退还消费者潘先生货款5665元,赔偿3倍货款16995元,并且不要求消费者退还已经购买的电视机。这样“返一赔三”却不退还商家商品的案例判决,目前还是全国首例。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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