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消协会同执法机关成功处理一起购物广场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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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
日前,凤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在凤县公众网上的投诉,称其在某购物广场购买的预包装大米有短斤少两现象。消协工作人员即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会同县质监局对该广场销售预包装大米进行了检查, 发现消费者在该广场所购买的预包装“北国香”大米每袋实际重量为23.44/kg,低于所标示的每袋25公斤的实际重量,存在份量不足的问题。消协人员还发现该购物广场于去年底在西安悦达米业购进的同类预包装“北国香”大米360袋,每袋进价98.00元,合计金额35280.00元。在剩余的180袋中,同样存在短斤少两现象。
【处理结果】
根据《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第二项:“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之规定,该购物广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据《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购物广场做出了责令其停止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析】
消协人员在处理消费者网上投诉时,要善于发现案源。此案就是凤县消协通过网上投诉,联手工商执法人员查办的一起关于销售商品份量不足的欺诈消费者案件。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款第二项“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实质构成要件,故应依据《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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