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手机听筒频繁故障 消保委出面换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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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的简先生发现自己新买的手机出故障了。为了方便老人平时与孙子视频聊天,简先生在某品牌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价值2200元的手机,准备送给母亲。
然而,当简先生在教母亲使用手机时,发现手机在刚接通电话的20秒时间里没有声音。当初购买手机时,商家承诺过,若是手机在使用的时候有问题,七天之内可以免费更换。所以简先生就拿着手机来到手机店,希望商家能够为他更换一部手机,但是手机店的工作人员表示,前提是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才能给换,得把手机拿到厂家专门的售后部门去检测。简先生又辗转去了售后部门检测点,但售后点检测不出问题,拒绝开具质量不合格报告。
为此,简先生投诉至南太湖新区消保委仁皇山分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随即联系了该手机品牌的全国售后。售后人员表示,当地售后点技术有限,需要将手机返厂进行查看。
简先生将手机寄出三日后,工作人员向品牌客服询问检测结果,客服表示,返厂仍未检测出问题,无法开具证明。经过工作人员与客服沟通协商,客服最终表示,将手机先寄回给简先生,如果还出现该情况,及时拍摄故障视频,将视频给到售后,经售后部门确认后,将出具质量不合格报告。
9月26日上午,手机再次出现问题,简先生致电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客服,将故障视频给到客服,客服确认后表示会联系当地售后点开具质量不合格报告。9月27日上午,工作人员通知简先生前往售后点领取质量不合格报告,凭该报告可前往门店退换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南太湖新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买手机时,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大商场或专柜,一定要索取发票、信誉卡,核对手机串码与包装、手机内部商品标帖所标注的是否一致,核对手机附件是否齐全;维修手机时,应要求开具正式维修凭证,明确手机所存在的问题,并妥善保管;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或到辖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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