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玩“贴牌” 加油卡结算露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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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一家加油站声称其汽柴油均是从“中石油”进货的,就在加油站内四处使用“中国石油”标志。消费者用中石油加油卡结算时才被告知无法用此卡结算。10月13日,福建省消委会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提出此类行为可认定为欺诈,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欺诈为由向经营者提出索赔。
2021年7月14日,张先生在12315投诉,反映位于闽清县坂东镇某“中国石油”加油站加油后,出示中石油加油卡结算时,被加油站工作人员告知不可使用中石油加油卡,微信扫码支付显示收款人名称为闽淸县坂东镇某便利店,张先生怀疑该加油站非中石油加油站,而是假冒的中石油加油站。该加油站于2021年7月16日在抖音平台上以视频方式宣传其汽油、柴油均是从“中石油”进货,张先生要求对该加油站油品来源进行核查。
接到投诉件后,闽清县消委会坂东分会工作人员会同坂东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0日到投诉件提及的某加油站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加油站2021年5月份注册成立,现场发现该加油站的立牌、顶棚、加油机机身、办公区及加油站工作人员工作服胸前等位置均标注有“中国石油”字样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图形“宝石花”商标标识,执法人员要求该加油站提供“中国石油”的商标授权许可书,该加油站无法提供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使用该商标的授权书。其行为涉嫌侵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闽清县坂东市场监管所于2021年7月20日对该加油站立案处理,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删除抖音平台上的视频宣传材料。
福建省消委会指出,此案中,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完全一致,原因在于该加油站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即自行在其加油站的立牌、顶棚、加油机机身、办公区及加油站工作人员工作服胸前等位置均标注“中国石油”字样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图形“宝石花”商标标识,让消费者误以为某加油站就是“中国石油”的一个站点。其使用行为满足商标侵权四个要件,构成商标侵权,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闽清县坂东市场监管所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参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加油站经营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为此,福建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遇到同类情况,可以要求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赔偿,双方无法达成赔偿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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