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视频意外丟失 新人获赔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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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生中的大事,一场婚礼承载着新人对未来生活的期许,很多人会请一些婚庆公司来记录。但是来自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的高先生却高兴不起来,因为他的婚庆视频意外丢失。
7月19日上午,高先生来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20年12月初,与长兴雉城街道一家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提供婚礼策划、场地布置、摄影与摄像等服务。举行婚礼当天,婚庆公司对婚礼全过程进行了跟拍,高先生也支付了全部服务费用。可到了今年1月底,高先生满怀期待地去取婚礼视频资料时,婚庆公司却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婚庆视频资料丟失。高先生多次到婚庆公司咨询,均被告知无法提供婚庆视频资料。高先生对此表示不满意,要求婚庆公司退还服务费用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多次交涉均未达成协议。
长兴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在确认高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婚庆公司认为,高先生的婚礼当天,摄影工作人员为婚礼摄像也花了大量精力,婚庆视频丢失,也不是故意的,所以只能退还高先生支付的服务费880元并补偿1000元。高先生认为,自己本想通过婚礼摄像,留下美好回忆。婚庆公司将视频丢失,给自己留下遗憾。
长兴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举办结婚典礼是我国传统的婚俗习惯,婚礼的影像资料被赋予特别的情感价值,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和人格象征意义。婚庆公司将婚礼影像丢失的行为,侵害了高先生的权益,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该赔偿相应的损失。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婚庆公司当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一次性退还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9880元,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法条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情节严重的;(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三)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四)其他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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