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售卖机销售过期医用腹带 商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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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售卖机销售过期医用腹带 商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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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21-04-15 10:50:44
近日,因妻子产后需求,刘先生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某医院内一台自动售卖机上,花125元自助购买了一盒腹带。购买后刘先生发现该腹带是有保质期的,失效日期是2020年11月1日,购买的时候该产品已经过期了。刘先生遂向黄岩区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赔偿。
黄岩区消保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核查。刘先生提供了其购买的腹带以及当时的电子支付凭证。消保委工作人员发现,腹带包装盒正面印有“奇吉®腹带 产后美体收腹 舒适透气 有效预防伤口感染”“生产日期:20181102,失效日期20201101”,外包装侧面印有“生产备案凭证:苏苏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8012号,产品技术要求标号/备案号:苏苏械备20158043号”。该款腹带并不是普通的腹带,是医用腹带,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工作人员和刘先生一起查看了自动售卖机,看到还有同款的腹带在售。黄岩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了该自动售卖机的经营者,由其打开自动售卖机,检查发现,该机器柜里共有12盒同批次腹带,均已过期。经营者称该腹带不是畅销品,加上自助售卖,平时疏于管理,未及时检查货品导致过期产品被销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失效的产品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黄岩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对刘先生进行了退一赔三处理。经营者涉嫌销售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目前已由黄岩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黄岩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当前市场腹带的品类很多、用材不一,有普通的腹带,也有医用腹带。消费者在选购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医用腹带不是普通的产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用腹带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我国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实行备案管理。消费者购买时应查看产品包装是否有注册文号或备案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以保证货源的合法性。消费者应当在正规的经营场所购买,并索取相关票据,千万不要图省事、贪便宜,否则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黄岩区消保委也提醒医疗器械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在医疗器械管理上,尤其是以自动售卖机形式销售的,容易因自助售卖疏于管理。可建立专人负责,定期对产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临保产品,做好相应处理,避免因销售过期产品被处罚。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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