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市场监管局喊话电商:双11“四要”“五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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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跃文向电商企业喊话。余知都/摄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该次行政指导座谈会上了解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副局长陈跃文喊话电商企业“四要”的具体内容是:
要如实全面提供信息。据陈跃文介绍,2017年双11期间,有57%的平台及独立网站,没有在其网站利来国际app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利来app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部分平台的标称是进口的或海外代购的产品(占比14%)无任何中文标识和说明,消费者在使用该类产品中无法掌握产品的真实信息,容易导致产品被误用或滥用的危险。陈跃文指出,今年双11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全面落实网络实名制要求。同时,要明白无误地向消费者提供各项交易信息和风险警示、利来国际app的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网店页面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
要主动提供购物发票和服务凭证。据介绍,2017年双11期间不提供购物发票和服务凭证的现象非常普遍,被监测的14个独立交易网络或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卖家,均存在不主动提供发票的情况,消费者索要后提供了的仅占47%。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必须提供。
要严格执行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2017年双11期间,有5%的商品公开标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对这种现象要引起重视。要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认真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规避责任。规模较大、基础较好的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广告宣传要真实准确。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附条件的促销广告,要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不得使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不得打擦边球。更不得一味地博取流量、吸人眼球而挑战道德底线、法律底线,以噱头、无厘头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五不得”是: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侵权商品。陈跃文强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经营者必须遵守现实和网络的双重规范,法律也要求线上与线下相融合。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要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不得“刷单”“炒信”。近几年,随着平台排名方式对商品销售影响越来越大,催生了大量的“网络刷手”,一些网络经营者为了获取有利的排名,不惜代价请人刷交易、刷物流、刷好评,甚至对竞争对手恶意刷差评,严重扰乱了网络市场的诚信。诚实信用是一项基本的原则,线上线下同样适用。在网络交易中,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虚构交易,对平台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删除差评等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不得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同时,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不得虚标价格先涨后降。要按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虚标价格,搞先涨后降、名降实涨、变相涨价,搞价格欺诈,欺骗消费者。不得虚报特价揽客,实施有价无货的欺诈行为。
不得搞霸王条款强制交易。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不得泄露个人信息。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要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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