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售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达州运输集团被罚10万元-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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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售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达州运输集团被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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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8-08-24 15:55:21
8月24日,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获悉,因指定乘客购买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达州分公司)构成限制竞争和商业贿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查处。
2016年4月28日,达州市工商局在对达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经营中强制乘客购买其指定的保险产品并收取保险公司不当利益,涉嫌构成限制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达州市工商局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6月,人寿达州分公司与达运公司合作,在达运公司下属两个汽车站内销售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约定“在合作期间,其他保险公司不得进入车站销售同类产品”。同时,达运公司要求人寿达州分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销售金额50%的销售返成。
合作期间,达运公司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情况下,由下属车站售票员在向乘客出售汽车票的同时,强制销售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他同等资质的保险公司多次要求入场销售同类保险产品,达运公司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由于达运公司未取得保险兼业资质,人寿达州分公司无法直接向其兑付承诺的收益,就通过四川民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民润代理公司)以“宣传服务费”名义,向其支付费用533880.56元,其中337570.81元分9次转到达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个人账户,剩余196309.75元在案发后转账到达运公司账户。达州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后,达运公司以“宣传服务费”名义向民润代理公司出具了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开票金额为533880.5元,税费30219.65元,实际所得503660.85元。
达州市工商局认定,达运公司强制销售保险的行为剥夺了乘客购买保险产品的选择权,排挤了其他保险公司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其销售返款行为涉嫌商业贿赂,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鉴于达运公司在达州市工商局调查过程中,积极整改,开放车站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组织了各保险公司以“比选”等形式参与市场竞争,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达州市工商局依法对其限制竞争行为处罚款6万元,对其商业贿赂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3660.85元,并处罚款4万元。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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