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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追踪:加加酱油仍留“换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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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8-08-08 09:48:47
食品生产日期的标注与食品的质量安全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是消费者选购合格食品最基本的参照依据。8月3日,《中国消费者报》3版以《加加酱油“生日”难定存隐患》为题,报道湖南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多款酱油存在标签问题。近期,《中国消费者报》江苏记者站也陆续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反映部分品牌食品的生产日期标注不清晰、易脱落,存在“换装”隐患。
调查
多款加加酱油生产日期易脱落
8月3日至6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走访了南京的苏果、家乐福、欧尚、麦德龙等多家超市,发现在售的加加牌酱油普遍存在消费者反映的生产日期不清晰、易涂抹、易改装的问题,涉及加加原酿造、面条鲜、一品鲜、金标生抽、草菇老抽等多个系列。
在欧尚超市汉中门店,加加面条鲜生抽酱油(500ml)和加加特级一品鲜(500ml)两款在售酱油存在上述问题。记者观察发现,前款酱油的生产日期打印在瓶盖上面,经擦拭后喷墨的生产日期随即消失;后款酱油的生产日期打印在瓶口的塑料封膜上,轻轻一撕,印着生产日期的塑料薄膜即与瓶身脱离。
在家乐福大桥店,记者发现该超市在售的5款加加酱油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其中,加加原酿造特级生抽(280ml)生产日期印在瓶口的塑料封膜上,薄薄的一层塑料薄膜一撕就掉;加加草菇老抽(1.25l)和加加味极鲜(1.25l)的生产日期印在瓶盖下方的白色塑料圈上,生产日期也可轻易抹去。
麦德龙南京下关商场销售的两款加加牌酱油也都存在类似问题。记者在该超市走访时,随手拿起货架上摆放的加加面条鲜生抽酱油(1.9l),印在瓶盖下方白色塑料圈上的生产日期竟然被手上的汗水轻易抹去。
此前,记者在江苏、安徽两地市场调查时发现,加加一款原酿造特级生抽酱油(800ml)生产日期易脱落、易改装的问题尤其明显,该款酱油的生产日期印在瓶盖侧面,不仅易涂抹,而且瓶盖与瓶身未有任何固定措施,只要旋转不到180度,印有生产日期的瓶盖就与酱油瓶本身脱离。只要换个瓶盖,该款酱油便可“旧貌换新颜”,而类似的塑料瓶盖在电商平台上的购买成本仅一毛多钱。
执法
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
8月3日,《中国消费者报》对此问题报道后,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苏果超市等卖场进行现场检查,对食品标签不清楚、容易擦拭的酱油进行下架处理,并要求商家尽快提供该批次酱油的质检报告。执法人员对不合格批次产品“索票索证”后发现,该苏果超市所出售的加加酱油均由南京苏果总部统一配送。
8月6日,记者致电南京苏果总部。负责调味品采购的负责人吴袁俊告诉记者,报道中涉及的4个批次加加酱油在安徽的苏果门店已经全面下架,苏果超市也对江苏门店的加加酱油进行全面检查。
8月7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随同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大桥南路的家乐福超市,对加加牌酱油生产日期易涂抹脱落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对超市货架上陈列的多款加加牌酱油现场检查时发现,加加味极鲜(1.25l)和加加草菇老抽(1.25l)两款酱油,生产日期印在瓶盖下方的白色塑料圈上,手指一抹,标注的生产日期就变淡,再一抹,生产日期就消失了。另一款加加面条鲜(500ml)生鲜酱油,生产日期印在瓶盖顶部,也很容易就被抹掉。此外,货架上还存在着数瓶生产日期不清晰的加加酱油。更甚的是,一款加加原酿造酱油(280ml)的瓶盖及瓶身上均没有生产日期,仔细查看发现,该款酱油的生产日期印在瓶口的封口塑料薄膜上,轻轻一撕,塑料薄膜即可脱落。现场,执法人员、超市管理人员和记者一同见证了加加多种酱油生产日期一抹就掉、易脱落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要求该超市管理人员提供生产日期不清、容易脱落的加加酱油有关进货凭证和供货厂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等材料。此外,执法人员还要求家乐福超市限期自查整改,下一步将约谈供货商和生产企业,并对辖区内超市的同类型商品进行全面检查。
说法
企业应重视食品安全
我国相关法律虽然对食品生产日期标注未明确提出技术要求,对标注位置也未明确规定,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则明确要求,食品标签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且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此外,对于篡改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也有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日期易篡改,给食品质量安全留下重大隐患。过去,厂家默认、经销商篡改生产日期,严重威胁食品质量安全。江苏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刘副局长指出,食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费者判断食品是否合格的最直接依据,生产日期标注符合标准是食品质量的基本保障。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品,应下架整改。此外,生产厂家在重视产品质量的同时,也应当在产品标签上下点功夫,在喷打技术、标明位置等方面细心研究,做到对消费者负责。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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