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追踪:鞍山“蓝精灵会所”被判违约 返还照片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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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辽宁省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支持460余名消费者诉鞍山市铁东区蓝精灵儿童会所服务合同纠纷案,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详见中国消费者报12月8日1版《460名预付费消费者诉“退一赔三”》一文),于今年1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近日,记者从鞍山市消费者协会和消协律师团成员辽宁佐度律师事务所获悉,法院判决蓝精灵会所返还消费者已拍摄照片、退还预付款,并给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消费者诉求蓝精灵会所赔偿预付款3倍的损失,因未能提供欺诈证据,法院未予支持。
据悉,鞍山市铁东区法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了认定。消费者向法院提交了套系照片拍摄预约单、财务收款单、微信聊天记录、会员积分卡,能够证明消费者与蓝精灵会所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同时,法院还对消费者交纳预付款情况作出不同认定:一是部分消费者向法院提交了套系预约单、财务收款单,证明了预付款的金额与法院调取蓝精灵会所电脑系统中的收款记录能够相互印证,确认上述消费者的预付款金额;二是部分消费者虽未提供套系预约单或财务收款单等能够证明交纳预付款金额的相关证据,但通过调取蓝精灵会所电脑系统中的收款记录,也可以认定这部分消费者的预付款金额;三是部分消费者未能提供或者提供的其它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交纳预付款金额的,对其主张的预付款金额不予认定;四是部分消费者将预付款交给鞍山市四隆广场蓝精灵母婴用品经营店、蓝精灵母婴用品店,其付款对象并非蓝精灵会所,但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为蓝精灵会所。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该部分消费者主张的款项应当向收款人主张,故对该部分消费者主张的相关金额不予认定。
鞍山市铁东区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与蓝精灵会所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履行了交纳预付款的合同义务,蓝精灵会所应当履行提供摄影服务的合同义务,现蓝精灵会所停止营业,无法向消费者提供相应服务,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请求法院判令蓝精灵会所按预付款3倍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表示,在本案中,消费者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蓝精灵会所在提供摄影服务过程中存在有欺诈行为,故不予支持。
对于蓝精灵会所提出造成本案诉讼的原因系案外人刘某所导致的,法院表示,蓝精灵会所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是杨某,蓝精灵会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系实际经营者,故对此项抗辩不予准许。蓝精灵会所登记经营者杨某与刘某的相关纠纷可通过其他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本案原告消费者最终达到464人,根据消费者的不同诉求,铁东区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蓝精灵会所返还182名消费者已拍摄的全部照片,为450名消费者返还预付款及利息,驳回消费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蓝精灵会所负担。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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