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蜂蜜“忘记”召回 “农大蜂场”受罚-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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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蜂蜜“忘记”召回 “农大蜂场”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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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7-05-08 14:48:15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市场监管局开具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农大蜂场(福建)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农大蜂场)因在知情其生产的结晶蜂蜜(规格:1000克,生产日期:20151119)抽检不合格结果的情况下,不按照计划召回涉事蜂蜜,被该局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据闽侯监管部门调查,2015年11月20日,当事人以42.6元/瓶的价格将其生产的结晶蜂蜜15瓶(规格:1000克,生产日期:20151119)销售给福州农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得知上述同一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嗜渗酵母计数为1700cfu/克,超标8.5倍)后,并未严格按照食品召回计划通知福州农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召回上述结晶蜂蜜,使部分不合格结晶蜂蜜仍在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前埔店销售,直至2016年11月30日被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据悉,未按计划召回的涉事食品货值金额为639元。
农大蜂场提出,忘记通知福州农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召回上述产品纯属“疏忽大意”。该公司已经依照监管部门要求于2016年9月21日在相关报纸上刊登《食品召回通知书》,公开向社会召回上述食品,并于2016年11月11日、11月30日向闽侯县市场监管局分别提交了《食品召回计划报告表》《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计划报告表》以及《食品召回情况报告表》等材料,只是遗漏通知福州农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闽侯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农大蜂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违法情节轻微,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局对其做出上述处罚。
拿行政指令当耳边风,农大蜂场并非第一次。据了解,2016年11月9日,农大蜂场因涉嫌在被责令改正后仍未完全履行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罚2万元。据监管部门调查,2016年6月12日,福建省食药监局对农大蜂场开展飞行检查,要求针对生产相关台账记录不全、不合格品管控不到位、部分生产人员健康证已过期等问题进行整改。同年7月15日,闽侯市场监管局对其开展复查,发现农大蜂场对生产所用的部分蜂蜜原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给予警告。2016年8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成品仓库内存放的女士蜂蜜3箱(2016年7月25日批次)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原料库内存放的一桶75公斤的蜂蜜原材料(标签标注进货日期为2016年7月20日、来源为百花园养蜂专业合作社)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进货查验记录。闽侯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农大蜂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近期还有一起行政处罚与农大蜂场有关。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银杏蜜,闽侯县市场监管局对鑫农大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农大公司)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010号)。据查,鑫农大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从山东蜂农汪建涛处购进5公斤银杏蜂蜜原料,购进价格为21.6元/公斤,购进金额共计108元。同年7月1日,鑫农大公司利用该蜂蜜原料生产了10瓶银杏蜜,生产成本为13元/瓶,销售价格为19.8元/瓶。至案发日止,该批次银杏蜜已全部售出,从中获利68元。而鑫农大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证明该银杏蜜的真实性。由于鑫农大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局没收其违法所得68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
记者调查得知,鑫农大公司和农大蜂场(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为同一家企业。2016年10月8日,农大蜂场(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鑫农大食品(福建)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该公司再次将名称由“鑫农大”变更回农大蜂场(福建)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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