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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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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5-07-17 22:15:30
(2014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提高消费者协会维权工作法制化、专业化水平,努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消费维权工作机制,特制定陕西省消费者协会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高等院校以及有关行业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专业援助团队。 第三条 本委员会以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本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公平正义、科学规范、公益援助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本委员会接受省消费者协会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指导专家的任职条件: 1、热心消费维权工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事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心; 2、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自愿接受省消费者协会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4、在本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3名,指导专家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省消费者协会在指导专家中确定,指导专家由省消费者协会依据聘任条件聘任。 第八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负责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章 职 责 第九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对省消费者协会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提供法律及专业支持; 2、对省消费者协会调解重大、疑难以及典型投诉案件提供专业和政策等支持; 3、对经营者提供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出现的侵权问题,为省消费者协会的消费维权提供专业指导; 4、对省消费者协会的重大维权活动和课题研究提供咨询、论证和指导。 5、对省消费者协会其他需要专家指导委员会协助、配合的工作予以指导。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条 为了鼓励专家指导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省消费者协会应为专家指导委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一条 对开展消费维权业务工作的指导专家,提供适当的交通、通讯以及课题研究等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对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如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 第十三条 对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指导专家,给予表彰奖励,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省消费者协会聘任的指导专家通过陕西省消费维权网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指导专家的聘任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省消费者协会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函,按条件推荐指导专家; 2、由推荐单位填写“陕西省消费者协会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推荐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省消费者协会; 3、由省消费者协会按照条件决定是否聘任; 4、对聘任的指导专家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5、指导专家聘期为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 聘任的指导专家应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参加省消费协会组织维权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指导委员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部分专家随时参与省消费者协会维权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职责、连续二年不参加活动或自愿退出的指导专家,省消费者协会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陕西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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