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将被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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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我国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转为ccc认证管理,过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公告》称,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9年4月14日前,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公告》要求,自2018年8月1日起,各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电动自行车产品ccc认证委托,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受理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已经受理的办理终止手续。2019年4月14日,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全部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公告》指出,在2019年4月14日前提出认证委托的持有有效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认证机构对其免除初始工厂检查,承认相应的审查及检测结果。指定认证机构应于发证后6个月内对换证企业实施首次监督,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未持有有效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进口企业向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提交ccc认证委托,由指定机构按照ccc认证要求实施。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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