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附加限制条件批准惠普收购三星打印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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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商务部发布公告,为防止减少消费者选择,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以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形式批准了惠普公司收购三星电子部分业务案。
商务部于2017年6月21日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立案审查,进一步审查阶段截止日为10月18日。惠普为美国企业,在打印机及打印耗材领域占据领先地位。三星为韩国企业,是打印机及打印耗材领域的重要竞争者。
经审查,交易后惠普在中国a4幅面激光打印机市场份额超过50%,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能会通过不合理定价等行为排除、限制中国a4幅面激光打印机市场竞争,并可能通过降低与第三方耗材的兼容性、不实广告宣传等方式,搭售惠普原装打印耗材,排除、限制中国a4幅面激光打印耗材市场竞争,减少消费者选择,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因此,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商务部要求惠普履行如下义务:
继续以公平、合理的供货条件销售a4激光打印机产品,并每半年向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交定价信息及相关数据。
不收购任何其他打印机制造商在中国a4激光打印机业务的任何份额,即便是少数股权投资。
对三星品牌a4激光打印机及其在中国销售的原装耗材(不包括出口),不实施任何可能影响第三方耗材兼容能力的技术措施、固件或升级。
对惠普品牌a4激光打印机及在中国销售的惠普品牌a4原装耗材(不包括出口),不实施任何可能影响使用惠普原装芯片的第三方耗材兼容能力的技术措施、固件或升级。
在a4激光打印机原装耗材的广告宣传上,惠普不会针对中国的潜在客户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宣传或推销,不会宣称第三方耗材不能兼容a4激光打印机产品。
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a4激光打印机产品不进行搭售或者从事其他不合理的商业行为。上述限制性条件自生效日起5年内有效。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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