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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5-07-17 22:07:03

日前,汉中汉台分局12315中心运用行政建议,依照《合同法》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万元。
5月25日,家住勉县的谭女士到工商汉台分局12315中心投诉,称她从外地返乡想在汉中做点小生意,结果在找店铺的过程中被某开发公司售楼部的工作人员诱进销售中心听其销售商铺宣传,在销售人员的一番讲解后盲目交了2万元订金,签订了商铺定购协议。回家后,经和家人商量觉得购买该商铺所需资金较大,收入有限,无力支付,于是就找售楼部协商想终止定购协议,要回2万元订金。但协商无果,便投诉到该中心请求帮助。
接诉后,12315中心工作人员迅速赶到该售楼部的总部了解情况,证实谭女士交2万元订金购买商铺事实属实,于是进行了首次调解,在调解现场,该售楼部负责人称谭女士是自愿定购,所购商铺已签订了定购协议且订金已转入总部财务,无法退还订金为由百般推诿,见状12315中心工作人员拿出谭女士提供的该总部财务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上注明的是“订金”二字,就《合同法》中关于订金的释义进行了逐一的解读,告知该售楼部负责人“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通过学习,该售楼部负责人勉强答应退还订金。为了尽快解决谭女士的合理诉求,12315中心又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用汉台分局名义以书面形式给该售楼部总部发出行政建议,希望总部尽快退还谭女士的2万元订金,确保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5月29日,该总部如数退还了谭女士的2万元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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