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面讲《消法》 背靠背促调解 宝鸡市高新区-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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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面讲《消法》 背靠背促调解 宝鸡市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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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5-07-17 22:07:02
日前,宝鸡市高新区消协磻溪分会成功调处一起发生在4s店里的摔坏车辆投诉案件,使一起看似简单调解过程却复杂的民事侵权责任消费纠纷圆满解决。 今年4月10日,宝鸡市消费者刘先生购买的大众斯柯达明锐俊逸小轿车出现故障,便开到高新开发区一家4s店维修。由于店方升降机发生故障,致使车辆从1米多高的起落架上摔下受损。事件发生后,刘先生先后4次到4s店协商处理,坚持要求店方更换新车或维修好车辆后再赔偿人民币6万元。而店方先提出免费维修好车辆后,再谈赔偿事宜,后又答应赔偿金不得超过维修金额,即人民币3000元,也拒绝车主查看事发现场监控录像,声称车主如果不接受,可以到法院打官司,愿意奉陪。随后几天,双方就修车赔偿问题依然僵持不下,使消费纠纷愈演愈烈。万般无奈之下,刘先生投诉到宝鸡市高新区消费者协会磻溪分会,请求帮助解决。 接到投诉后,高新区消费者协会磻溪分会随即指派专人到4s店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发现,双方对摔车的事实都予确认,争议焦点集中在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发生恶性冲突事件,消协分会工作人员采取面对面讲《消法》,背对背促调解的方式,积极向纠纷双方宣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拿出了比较公平、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经历了20天,先后12次的登门走访调解,终于使这起消费纠纷圆满解决。消费者刘先生和4s店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一、将受损车辆维修好; 二、对此次维修部位进行2年或6万公里质保; 三、车辆维修好以后,可以找第三方进行安全检测; 四、为表达店方歉意,一次性给消费者刘先生1万元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本起民事侵权责任消费纠纷,依据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4s店在摔车事件中侵权责任明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消费者在摔车事件发生后提出的高额赔偿诉求,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二条和《民法》有关规定又有维权过度之嫌。如果双方僵持不下,调解不成诉诸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责任方式是: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礼道歉。而给消费者的赔偿和补偿很难得到支持,消费者还须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举证不能”责任,难弥合消除摔车给消费者造成的心灵创伤和阴影,更难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高新区消费者协会磻溪分会工作人员依据新《消法》及《民法》等有关规定,耐心、细致进行调解,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使消费者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精神创伤得到抚慰。同时,依据《民法》公平原则处理这起消费纠纷,也使4s店没有承担过多过重的民事责任,达到了消费纠纷双方都认同和满意的效果。纠纷顺利解决之后,4s店的负责人曾专程前往磻溪消协分会表示感谢,并感叹道:“我确实很佩服你们的敬业精神,通过你们耐心而又细致的调解,不仅使我们消费纠纷的双方都满意,而且还给我们上了一堂普及新《消法》的课,真是难能可贵啊!”。 (宋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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