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警惕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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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警惕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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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5-08-26 09:16:05

近期,工商部门发现,一家名叫西汇金属的公司与客户签订《客户协议书》约定客户“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西汇金属的网上订购、回购”,该公司网站()提供“交易商品:现货钯金、现货白银”,同时提供“西部银业电子订购系统”供客户网上交易。有不少投资者在未深入了解其合法合规性的前提下,盲目参与该公司所谓的网上订购、回购业务,造成了严重亏损。由于涉及非法经营期货交易且数额巨大,工商部门按照规定向公安部门移交。

经调查,该公司全称为“陕西西汇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其网络订购、回购业务交易对象为“100千克银板、50千克银板、15千克银砖”,交易单位为15千克/手、50千克/手和100千克/手,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固定,属于标准化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采取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4%、10%),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通过“订购”和“回购”两种方式进行反向操作、对冲平仓,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该公司“产品交易合约规则”、《产品投资手册》以及网站“产品服务”栏目“交易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其“交易方式:t 0双向交易”、“通过互联网24小时连续报价……。支持双向订购交易、全天24小时t 0买卖”,“西汇贵金属……是24小时交易、……、做市商机制、多保证金比例可选机制”。该公司通过其“西部银业电子订购系统”安排众多的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通过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

【相关法律法规】

一、《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商务部令[2013]3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第九条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协议交易;(二)单向竞价交易;(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四、《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案件警示】

西汇金属“网上订购、回购”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且从目的上看,该公司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因此,西汇金属从事的“网上订货、回购”交易为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货交易”。西汇金属未获得任何证监会批准经营期货业务的资格。西汇金属组织的“网上订购、回购”交易活动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据此,其会员、加盟商和代理商等代理机构,同时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投资者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产生的投资损失自行承担。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发现非法期货经营机构或个人涉嫌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有关机构未取得期货交易审批擅自从事期货交易的,投资者也可向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高度警惕并远离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进行期货投资首先要确认是否是证监会批准的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切忌“一夜暴富”的幻想,不要相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坚决不参与变相期货交易和非法期货活动,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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