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消费者购车权益受损 消保委调解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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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费者刘先生向陕西省消保委投诉称,前年年底他在某汽车平台购买汽车,提车时该平台汽车销售告知他资质不好提不了车。后因疫情原因,在去年安排退款。退款后该平台汽车销售又再次联系消费者说,消费者可以以亲朋好友的名义去买车,等月供满一年后再换到他名下。消费者考虑后同意,遂以他妹妹的名义提交资料、审核通过并交了首付款11480元。过了一个月,该平台汽车销售通知让消费者去提车,但消费者去提车时被告知需要提供他妹妹的驾照。因消费者妹妹没有驾照导致无法提车,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却被告知退款要收取违约金。消费者认为他没有责任,不应该收取他的违约金,要求退还所交首付款1148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陕西省消保委工作人员收到消费者投诉后,联系该汽车平台进行调查后得知,消费者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但是属于该平台公司汽车销售个人行为所致。
陕西省消保委认为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涉嫌受到侵害,经过与平台协调后,平台给消费者退还首付款1148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本案中该汽车平台销售诱导消费者借用其他人名义办理汽车贷款,同时未告知消费者办理贷款提车时需要办理人的驾照,且在消费者无法提车提出退款时,强行要求收取消费者违约金。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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