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鸭顶呱呱”侵权 赔了“小鸭”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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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其中,小鸭顶呱呱公司在明知小鸭品牌知名度的情况下,使用“小鸭顶呱呱”企业字号从事同业经营一案被通报。
小鸭集团成立于1994年8月25日,拥有小鸭商标的使用权。1999年,小鸭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1年至2015年期间,小鸭集团先后获得多项荣誉。“小鸭小鸭顶呱呱”是小鸭牌洗衣机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使用的广告宣传语。2014年以来,小鸭集团继续对小鸭品牌进行宣传,在媒体上刊登《“小鸭”依旧顶呱呱》《甩掉包袱,“小鸭”又要顶呱呱》等宣传报道,并在央视及楼体上宣传“小鸭小鸭顶呱呱”广告标语。
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小鸭顶呱呱品牌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2016年10月变更企业名称,使用“小鸭顶呱呱”作为企业字号。两被告授权慈溪市可意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脱水机外包装及机身上标注了小鸭顶呱呱公司的企业名称。小鸭集团主张两被告使用现有企业名称从事经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小鸭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小鸭”文字,该文字同时又是小鸭集团的字号,在小鸭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前提下,小鸭字号也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当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进行保护。两被告变更后的企业字号为“小鸭顶呱呱”,包含了原告小鸭集团的字号及商标主要部分,加之“小鸭小鸭顶呱呱”作为原告的宣传用语产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企业字号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并且两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长期在济南洗衣机厂及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任职,对于小鸭品牌知名度属于明知的情况下,使用“小鸭顶呱呱”的企业字号从事同业经营,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小鸭集团品牌商誉的恶意。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予制止。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小鸭”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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